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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转让未开发土地的土地增值税能否加计20%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1-19 20:06: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说明:取得土地未开发的,如果是房地产企业,不能加计扣除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的20%,允许加计扣除自己三通一平等开发成本的20%。
    (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明:开发建造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如果桩基已先行开始,但证尚未取得,仍按(一)(二)项规定,不能加计扣除土地成本。取得施工证后,如果未建造完毕就转让的,则可以加计20%扣除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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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4-4-24 20:22
  • 签到天数: 76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3-1-19 20:50:2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内容很具体,非常好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4-17 11:43
  • 签到天数: 715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3-1-20 14:54:30 |只看该作者
    了解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4-17 15:57
  • 签到天数: 311 天

    [LV.8]以坛为家I

    4#
    发表于 2013-1-20 17:25:51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再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20 15:3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5#
    发表于 2013-1-20 21:17:17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9 13:43
  • 签到天数: 464 天

    [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3-1-28 13:30:46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9 13:43
  • 签到天数: 464 天

    [LV.9]以坛为家II

    7#
    发表于 2013-1-28 15:11:1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2-24 12:46
  • 签到天数: 13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8#
    发表于 2014-4-24 17:10:39 |只看该作者
    好资料,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2-24 12:46
  • 签到天数: 13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9#
    发表于 2014-4-24 17:18:10 |只看该作者
    好资料,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0 07:40
  • 签到天数: 288 天

    [LV.8]以坛为家I

    10#
    发表于 2014-5-18 18:25:19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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