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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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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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说明:取得土地未开发的,如果是房地产企业,不能加计扣除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的20%,允许加计扣除自己三通一平等开发成本的20%。
(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说明:开发建造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如果桩基已先行开始,但证尚未取得,仍按(一)(二)项规定,不能加计扣除土地成本。取得施工证后,如果未建造完毕就转让的,则可以加计20%扣除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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