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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小刀:另类视点——(55)《以房产投资联营 房产税怎样缴纳》
《中国税务报》2012年11月05日第12版“服务热线”栏目刊载了《以房产投资联营房产税怎样缴纳》一文,作者是王雅平老师。
原文观点:
因此,企业以原值1000万元的酒店房产对外投资联营,按照酒店的实际经营利润进行分红,共担风险,应按照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房产税,当地计税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该酒店2012年应纳房产税=1000×(1-30%)×1.2%=8.4(万元)。……
无极小刀另类视点:
既然认定原值1000万元的酒店房产是真正用于投资,那么该房产必然过户,投资方账面固定资产中已无该房产,其房产税纳税义务从何而来?
如果投资方账面固定资产仍包含该处房产,怎么能认定该原值1000万元的酒店房产为真投资?
附《中国税务报》原文:
2012年11月05日 星期一
第12版:服务热线
以房产投资联营 房产税怎样缴纳
王雅平
某企业拥有三处房产,房产原值2000万元,从2012年1月1日起将两处房产对外投资联营。一是以原值1000万元的酒店房产对外投资联营,合同约定,双方合作经营,共同承担经营风险,投资联营期限10年,每年按照酒店的实际经营利润进行分红;二是将原值500万元的办公楼用于对外投资,合同约定,该企业不承担经营风险,投资期限3年,每年取得固定利润分红20万元。该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其两处对外投资的房产,房产税如何缴纳?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因此,企业以原值1000万元的酒店房产对外投资联营,按照酒店的实际经营利润进行分红,共担风险,应按照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房产税,当地计税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该酒店2012年应纳房产税=1000×(1-30%)×1.2%=8.4(万元)。而企业以原值为500万元的房产对外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每年收取固定分红20万元,应视同取得租金收入,按照取得分红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从租计征房产税。该企业办公楼2012年应纳房产税=20×12%=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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