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申请退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纳税人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退税的,应按照29号公告的要求,计算各年度应退(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企业所得税退税预审表》(以下简称预审表),并连同以下资料提交税务机关预审。 (一)申请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企业所得税退税预审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企业所得税退税计算表 (四)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及缴款凭证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预审同意后,纳税人填制《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连同预审表及相关证明资料一并提交税务机关受理。 本操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如颁布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企业所得税退税预审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企业所得税退税计算表 深圳市蛇口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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