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几种特殊算法 付伟胜 赵鹏 山东注册税务师 2013年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文总结了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五种特殊算法,供大家参考。 1、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例1】:某单位员工老王,因身体方面的原因,其所在单位在2012年1月按照程序批准其提前退休,并按照“统一规定”一次性给予其补贴108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6个月)。 第一步,计算一次性补贴收入108000元适用税率,即108000÷18(即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的1年零6个月)=6000(元),(6000-3500)=25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 第二步,按照公式,一次性补贴收入应当缴纳的税款=[(108000÷18-3500)×10%-105]×18=2610(元)。 2、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关于内部退养,根据《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45号)中对第65个问题的解释:“按照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收入是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办理待退(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2】:某单位职工老李2011年11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收入90000元,当月工资26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4年零2个月)。 第一步,计算一次性补贴收入90000元适用税率,即90000÷50(即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的4年零2个月)=1800(元),(1800+2600-3500)=900(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 第二步,老李2011年1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90000+2600-3500)×3%=2673(元)。 为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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