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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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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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文规定: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当期准予扣除的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也就是说本案中正确的计算方法应该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30000/9.5=3157.90元/平,这样的操作方法实际上是将地下人防工程的成本摊入了公摊面积,物权法出台前一直有争论:
1、如果是按“商品房面积+地下层建筑面积”分摊结转成本的,那么,地下车库产权归房产公司;
2、如果系按“可售商品房面积分摊”的,那么,地下车库产权归全体业主。
物权法出台后已明确了地下车位归开发商所有。故对改成本的账务处理已经不是那么敏感。
目前杭州通用的做法是在商品房合同总价中包含地下车位的金额(也可以理解为买房搭售车位),与客户再签订一份车位使用权转让的协议,协议期为70年(和购房合同对应)。我觉得目前为止这个做法是比较合理的,房产税应该是不需要缴纳的。
当然如果开发商自己将人防工程出租或自用(食堂或者仓库),就应该按照租赁行为来缴纳各项税金 ,房产税就按照租金来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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