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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aofeng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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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专题】地下人防设施如何财税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11#
    发表于 2007-11-7 21:57:25 |只看该作者
    xiaofengcpa分析得非常精辟

    对于人防这一块成本的处理确实比较混乱

    目前我们的在实物操作中是不会单列人防工程成本的,直接进入了可售面积的成本,这个应该也是税务局默许的,理由就像xiaofeng说的人防建设费,能够讲的通。在税务没有意见的情况下,我们将人防工程成本结转入已售房源的成本,提前结转了减少了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有利,假如作为固定资产的来核算肯定会把事情复杂化,房产税是免不了的,再说了,人防法规定人防工程属国家所有,不属于企业,也说明了企业不能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来管理,企业拥有的是管理权,对利用其取得的收益纳税,出租的按照租赁来缴税,车位出售的按照销售房屋来缴税

    关于地下车位销售的问题,我曾多次咨询12366,工作人员有的回复说可以开具服务业发票,在没有服务业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开具房屋销售发票,有的回复必须开具房屋销售发票,开什么发票决定了什么性质,服务业发票可以将出售地下车位的行为理解成出租车位使用权,房屋销售则视同房屋销售,按照房屋销售来缴纳各项税金。税务局自己也没有一个定论。搞得我们纳税人无所适从。

    我在前面的帖子中也说了,实际操作中我们是将地下车位的总价并入了业主所购房屋的总价中。这样的做法我觉得还是比较合理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12#
    发表于 2007-11-7 22:04:58 |只看该作者
    三、 在销售人防车位时,销售使用权,做为销售处理,但没有销售成本。但也有出租的,由于财务帐上没有成本记录,如果购买者及承租者不要相关正规发票的,导致形成帐外。税务局相对无法查对,除非举报。



    销售人防车位,没有销售成本,我们可能会觉得是不合理的。但是仔细想想,我将车位的总价并入业主所购房屋的总价中(有点类似买房送车位)后,车位其实是分摊了成本的,只是金额少于其实际应该负担的成本,因为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承担了本不该由他们负担的人防成本。这样的处理方式虽然不够完美,但是也是比较合理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13#
    发表于 2007-11-8 08:45:27 |只看该作者
    银河版主,分析更加精辟,我发现版主是非常敬业的,令人值得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07-11-8 11:15:30 |只看该作者
    好贴子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15#
    发表于 2007-11-8 11:33:38 |只看该作者

    不错,各位的分析十分精辟,属于好帖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07-11-14 13:08:04 |只看该作者
    牛人啊,学习中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4-23 14:30
  • 签到天数: 110 天

    [LV.6]常住居民II

    17#
    发表于 2007-11-22 16:50:52 |只看该作者
    :victory: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18#
    发表于 2007-11-23 11:29:55 |只看该作者
    开发的地下车库如何缴纳房产税?

    时间:2007.11.15  来源:中国税网

    问: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属人防设施,所有权归房地产企业所有,该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一般情况下,地下人防设施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既无产权、又无帐面价值,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拥有代管权。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代管的地下人防设施用作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照财税[2005]181号文件的规定征收房产税,具体征税规定如下: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题中所述情形,应属于出租经营,应按照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19#
    发表于 2007-11-29 14:26:07 |只看该作者
    深度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2014-8-18 10:4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20#
    发表于 2007-12-11 23:05:4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xiaofengcpa 于 2007-11-7 10:04 发表
    银河版主;
    一、按照测绘规则,人防面积不做为公摊面积摊到可售住宅面积之中的。如果按公摊面积进行公摊,那么产权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因此人防肯定不属于全体业主,人防规定是属于国家所有,新的物业法如果是地 ...


    关于xiaofengCPA ”我个人认为应该摊可销售成本之中,因为根据人防法的规定,如果不建设一定比例的人防设施,就得按一定的比例缴纳人防建设费。如果地产选择缴纳费用的话,像缴市政配套费一样,就可以进入成本的,因此,税务对我公司进行查帐时,我就以这种理由解释的,还是得到认可的。

    当你选择不建时,缴纳相应的费用,进工程成本,无可非议.(国家可以拿这笔钱去其他地方新建地下设施,当然,很明显,这个新建的地下设施所有权,管理权都属于国家所有).

    当你选择建设时,那么,你投入资金,如果进工程成本,税务的人是不是可以反过来问你,你这个投入的钱是不是相当属于国家投资的呢?那么,你的使用权,是不是也应该交给国家呢?如果地下设施成本单独核算,那么,国家也没办法,因为这是你投资的,有个文件,谁投资\谁受益也说的过去.

    我个人比较偏向于地下设施等同于可销房分摊成本.理由有二:

    1、
    根据《物权法》74条规定精神,如果企业将地下设施成本分摊到可售房面积里去,地下设施归全体业主,显然不合开发商的胃口。并且也有案例在先,开发商就因为成本核算的原因而输掉官司。连接暂时没附上,有谁想要告诉我,我再找找看,呵

    2、
    根据31号文件规定,所有权归开发企业或产权不明的,按开发产品或固定资产核算,如果将地下设施成本分摊到可售房面积里去,显然是不对的。


    小生愚见!

    请高手们接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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