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14-8-18 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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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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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iaofengcpa 于 2007-11-7 10:04 发表 ![]()
银河版主;
一、按照测绘规则,人防面积不做为公摊面积摊到可售住宅面积之中的。如果按公摊面积进行公摊,那么产权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因此人防肯定不属于全体业主,人防规定是属于国家所有,新的物业法如果是地 ...
关于xiaofengCPA ”我个人认为应该摊可销售成本之中,因为根据人防法的规定,如果不建设一定比例的人防设施,就得按一定的比例缴纳人防建设费。如果地产选择缴纳费用的话,像缴市政配套费一样,就可以进入成本的,因此,税务对我公司进行查帐时,我就以这种理由解释的,还是得到认可的。”
当你选择不建时,缴纳相应的费用,进工程成本,无可非议.(国家可以拿这笔钱去其他地方新建地下设施,当然,很明显,这个新建的地下设施所有权,管理权都属于国家所有).
当你选择建设时,那么,你投入资金,如果进工程成本,税务的人是不是可以反过来问你,你这个投入的钱是不是相当属于国家投资的呢?那么,你的使用权,是不是也应该交给国家呢?如果地下设施成本单独核算,那么,国家也没办法,因为这是你投资的,有个文件,谁投资\谁受益也说的过去.
我个人比较偏向于地下设施等同于可销房分摊成本.理由有二:
1、
根据《物权法》74条规定精神,如果企业将地下设施成本分摊到可售房面积里去,地下设施归全体业主,显然不合开发商的胃口。并且也有案例在先,开发商就因为成本核算的原因而输掉官司。连接暂时没附上,有谁想要告诉我,我再找找看,呵
2、
根据31号文件规定,所有权归开发企业或产权不明的,按开发产品或固定资产核算,如果将地下设施成本分摊到可售房面积里去,显然是不对的。
小生愚见!
请高手们接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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