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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税收政策详解 [打印本页]

作者: 清远    时间: 2013-9-17 13:32
标题: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税收政策详解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纳税人的营业额,包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房地产开发产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它与现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预售阶段其实与施工阶段对房地产开发来说应该是同一个阶段,但由于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税务处理的特殊性,笔者将其单独作为一个阶段来分析。
  为了防止开发企业通过故意延缓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随意确定成本对象或混淆成本界限等方式递延或逃避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以及不同纳税人之间税负和纳税时间的公平,税法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的主要税种均作出了规定。
  (一)营业税
  1、房地产企业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房地产企业预售开发产品,属于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当然成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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