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使者
发表于 2008-11-28 16:39:25
各了各.手续各办各.少此官司
binbingoo
发表于 2008-12-11 16:13:06
原帖由 老年使者 于 2008-11-28 16:39 发表 http://www.fdckj.com/images/common/back.gif
各了各.手续各办各.少此官司
支持老年使者的做法
四川小倪
发表于 2008-12-16 15:08:33
私营的施工单位倒好办,但是遇到国家或集体的施工单位就不好处理了
jmgzf
发表于 2008-12-16 16:18:28
认真学习工程款抵房款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5666
严肃
发表于 2008-12-17 16:01:16
不是按视同销售处理,而是将商品房抵工程款分解为支付工程款和销售商品房两项经济业务处理。
阿阳
发表于 2008-12-17 16:30:09
同意以上意见:'( :'( :'( :'(
四川成都
发表于 2009-2-8 11:03:55
学习学习~~~~~~~
谢谢了~~~~~~~~~~~~
狼烟
发表于 2009-2-15 13:33:23
工程队负责人以他女儿的名义拿现款购房,房产公司再付给工程队工程款,三方各自完善手续就行了
阿阳
发表于 2009-3-2 15:05:22
对,同意以上处理方法,但手续要办清楚
gzzhgy
发表于 2009-3-9 20:20:23
我也来说说
看到大家发表的各自观点,我也来说说,无论你们怎么处理,其实税收是跑不了的,这是一个典型的债务重组问题,我个人觉得按债务重组来处理就行了,公司久施工单位的钱,现在无法支付工程款,于是公司就用存货来支付工程款,这本来就是典型的债务重组问题,大家说了一通,我觉得关键点没有说到位,于是就得出处理方法千奇百怪。无论从会计准则,还是税法的立场来看,针对这项业务的处理应该是很清楚的,所以个人觉得以上做法都不正确,一是会计处理不正确,其二,存在税务风险。本人虽然从事会计时间不长,也很愿意跟大家进行交流,如果有意愿者,可以加我QQ切磋,大家共同提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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