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的要求,将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再实行“年终汇算”计税方法,按现行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扣缴的计税方式,为了更合法的筹划纳税,规避税务风险,现将新旧个税做一比较,详供参阅: 一、公司现发放工资标准:应发工资=考核工资+基本工资 实发工资=基本工资-3500-社保-个税 例如: 现行个税执行标准:每月应纳个税为:0 若年底一次性奖金为5万,小王月工资收入低于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500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402.34元,剩余49597.66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奖金4133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即:小王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49597.66×10%-105=4854.77元 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0元 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854.77+0=4854.77元 建议:将一次性奖金分摊至每个月并计入月工资,得出奖金3600+4166.67=7766.67 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7766.67-3500-502.34=3764.33*10%-105=271.43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71.43*12=3257.20 新方法少列支:1597.57 新的应发工资=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奖金 新的实发工资=基本工资+奖金-3500-社保-个税 另对于考核工资,可建议更名为绩效工资,此绩效工资可与绩效考核挂钩,此绩效考核可与奖金挂钩,年度考核成绩也是调整员工薪酬的重要衣服(个人建议),考核工资可正常计提,在年终或年中进行考核发放,考核工资个税可参考奖金计提个税。 旧法遵循了“按时发放按时计提个税”的原则,规避了税务风险,但是员工仍然对奖金承担了一笔不小的个税 新法明确了个税需按月扣缴,给一次性奖金的分摊给予了合法化,并有效规避了多交的个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