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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业务,怎样确认原始凭证?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精神,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者完成,据此填制原始凭证。如果该批准文件必须单独归档,不能作为附件,应当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的名称、批准日期和文件的字号,以备查找。
10.自制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哪些内容?
自制原始凭证是为了适应会计主体内部发生的经济业务的需要而填制的,种类、格式比较繁多,其必须具备的内容可概括如下: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4)经济业务内容。
(5)数量、单价和金额。
11.受理自制原始凭证时应审核哪些方面?
自制原始凭证绝大部分涉及的是物资出入库、费用分配和结转等转账业务,为此,应审核凭证所列的经济业务是否存在如下情况:
(1)未按国家规定和有关计划使用资金。
(2)多计或少计了成本费用,形成了虚假利润。
(3)未按规定的渠道、标准、比例提取费用或摊销费用。
(4)物资核算不实,虚报冒领。
(5)费用的发生不合理。
12.什么样的自制原始凭证不能接受?
不符合要求的自制原始凭证均不能接受,具体如下:
(l)没有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2)凭证摘要填写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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