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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外来施工企业所得税管理调研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10-24 00:10
  • 签到天数: 14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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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1-10 13:34: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浅谈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
    随着近几年改革开放的深入,招商引资、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不断推进,各地建筑市场异常活跃,吸引了大量外地建筑企业积极参与各项工程建设。对于这些外来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成为当地税务部门认真思考的问题,为了加强对外来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本着既要保障国家税收不得流失,又要切实维护外来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县地方税务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过程中,该局先后派人到××、××、天津等地实地核查,发现外调6户企业中就有5户属建帐不全或挂靠形式。现就××县地税局外出调查两户企业情况进行剖析,探讨对外来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
    一、对外来企业的典型调查
    我局进行实地核查的外来建筑企业中有:对已经施工完毕的××路降坡工程和正在进行的××影视大楼工程的承建商××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承建××水库主坝加固工程的某基础工程局第四工程处(以下简称外省某水利公司)。对以上两户外来企业的调查结果如下:
    ××某建筑公司:该公司为全民企业,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为××某地税局。我局就其在我县××路降坡工程的收入和成本进行核查,公司帐上反映该工程只有41.7万元水泥发票及8.9万元10个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列入“工程施工”进入成本,很显然,既没有我们在××县城建局了解到的其取得120万收入的入账记录,也没有相关的必要的施工成本的记录,项目经理解释说发票押在城建局,所给款项全部付民工工资了,这与我们向城建局了解到120万元工程款及另外预付的30万工程款均已被领走不相符。公司2002年年报反映的施工收入与成本是持平的,均为1600多万元。我们通过××路降坡工程项目经理询问有关工程核算方式,他承认要按工程的6%上交管理费给公司,证明了“以挂靠承包工程”的事实。其实,这类企业多以收取挂靠费形式进行经营,对挂靠施工队本身的承包经营所得根本不管,故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法监控,如果施工地税务机关不进行征管,那么这块所得税就流失了。
    外省某水利公司:外省某水利公司为某基础工程局下设五个工程处之一,是从事基础工程施工的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某基础工程局为一级法人单位负责对外承接所有的工程项目,然后由各个工程处进行施工管理财务核算。某基础工程局作为各工程处的一级法人单位向某国税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工程处不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度某基础工程局共缴企业所得税100多万元,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缴,某国税局对其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在检查外省某水利公司财务核算情况中,我们主要就××水库工程财务处理进行了检查核对。经检查该项目的工程收入在财务上是按月逐笔入帐的,入帐的工程结算收入与我们掌握的346万元是吻合的;工程施工成本的核算区分了直接费和间接费与工程有关的直接费比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直接进入项目施工成本,对于不能直接进入项目施工成本的间接费用比如机械设备折旧费、福利费等按项目进行合理分摊;税金的核算进入工程税金及附加,并且与我们掌握的11万元所缴税金也是吻合的。外省某水利公司的财务核算是实行电脑记帐与手工帐同时进行,我们通过电脑与手工帐检查的几个成本和收入项目,证明其两种处理方法是一一对应的。外省某水利公司还对各工程项目的财务核算实行项目委派,及时跟踪核算。我们在劳资科对人员情况进行了了解,通过查阅有关人员的资料,外省某水利公司对施工人员工资及野外津贴都有严格的发放标准,劳资科也有一整套规范的工资管理制度,有很多一线职工常年在外施工,单位对职工建立了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
    上述二建筑企业在所在地的所得税征收鉴定均为查帐征收,他们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时都能提供诸如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但从两户企业的财务帐上就可以看出,××某建筑公司的成本和收入不实,无法准确核算所得税,外省某水利公司财务健全,核算准确,可以查帐征收。在××县施工结算时,两户企业均根据外经证要求不在××县缴纳所得税,如果不通过实地调查,就无法掌握其实际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外省某水利公司就可以让其回总部汇缴所得税,但××某建筑公司在机构所在地无法进行有效控管,如果××县税务机关不征收所得税,就使其所得税流失。据了解,仅在××县已报验登记类似××某建筑公司的不规范外来企业的工程总造价就有3000余万元,涉及所得税90余万元。目前全市多数地方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对外来企业未进行所得税控管,势必造成大量国家税收流失。
    二、造成外来建筑企业税收流失的原因
    据调查,目前外来建筑企业中挂靠或帐目不健全的(以下简称不规范企业)占多数,如何加强外来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堵塞国家税收流失的漏洞,成为税务机关一个值得研究议题,笔者分析造成外来建筑企业税收流失的原因如下:
    1、国家税收政策有漏洞。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管理制度,但没有一个针对挂靠及帐目不健全的建筑行业所得税的规范管理文件。致使建筑企业利用自身的资质对挂靠施工队收取挂靠费,而挂靠施工队则利用这一点钻税收政策的漏洞偷逃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这对规范性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管理,但对不规范企业的征管却没有如何管理提出。特别是不规范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的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没有明确可依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没有准确的税收政策指导,在工作中就无所适从。
    2、税务机关信息不畅通。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是你敲你的锣、我打我的鼓,各自为阵,没有实现信息沟通、工作协调,施工地税务机关无法切实了解外来建筑企业的真实情况,不能有效控管外来建筑企业,为外来建筑企业提供了偷逃税的机会。
    3、外经证管理不到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制订过关于外经证管理的具体办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在赣地税发[1999]16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中对外经证提出了一些规定,但对外经证的管理没有提出具体的操作规范,各地税务机关或对企业外出经营一律直接开具外经证、或按一定的附征率附征所得税后开具外经证。如果一律直接开具外经证,则造成不规范企业偷逃税;如果按附征率开具外经证,由于各地附征率没有统一标准,则施工队就会寻找附征率低的地区挂靠建筑企业进行偷逃税;企业到规定期限内未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核销手续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也未能检查处理;甚至有建筑企业购买假外经证以身试法。目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外经证的管理已不能适应新形式下的外来企业税收征管,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4、税务机关责任意识不强。有些建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所得税鉴定不负责,对不符合查帐征收的企业也给予查帐征收的鉴定,致使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工作陷于被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外经证后不按规定主动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未能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工作,与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并加强对所得税的控管,造成所得税征管的真空,不规范企业则在其中“堂而皇之”地偷逃税。
    三、外来建筑企业税收流失的征管对策
    外来建筑企业税收流失问题已引起一些税务机关的警惕,也在积极寻找征管对策,笔者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以下浅见:
    1、及时制定有关税收政策。由于外来建筑企业出自五湖四海,仅一个省市制定税收政策不能解决全部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问题,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应就企业外出经营的税收征管问题作出全盘考虑,进行统一规定。笔者认为对于规范的企业外出经营所得可以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所得税,对于不规范企业,由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切实掌握其外出经营所得,而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工程项目情况的了解比较真实,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比较合适。通过明确所得税征管地点,以解决所在地和施工地税务主管机关对外来建筑企业争抢所得税或都不管所得税的问题。
    2、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在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鉴定时一定要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严格审核,准确鉴定征收方式,未达到查帐征收要求的一律不得给予查帐征收鉴定。
    3、加强外经证管理。针对目前外经证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一个全国性的政策,就外经证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使之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外经证的开具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回所在地汇缴的依据,只能是作为企业外出经营的证明。在实际操作中,外经证的开具应取消附征所得税,直接开具外经证,规范企业外出经营所得回所在地汇缴所得税,不规范企业外出经营所得应在施工地汇缴,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出外经证后要及时与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委托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控管,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外来企业报验登记后积极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4、强化税务登记报验管理。报验登记是对外来企业管理的源头,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来企业的报验登记管理,建立台帐,加强监督,积极与建设单位协调。外来建筑企业在报验登记时除了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外经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财务报表等资料,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来企业提供资料的审核,必要时要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对实属挂靠或帐目不健全的企业,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将所得税征收到位,确保国家税收不被流失。
    5、建立信息互联机制。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科技加管理的思想应在税收实际工作中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在局域网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畅通的信息网络,真正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建立税企信息互联机制,让税务机关能及时调阅查找企业信息,提高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控管能力,及时发觉企业的偷逃税迹象,堵塞征管漏洞。
    6、加强税法宣传。通过税收宣传加强税企联系,普及税法知识,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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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10-24 00:10
  • 签到天数: 14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09-1-10 13:40:45 |只看该作者
    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问题[讨论]
    企业所得税细则
    第四十三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6日国税发[1995]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下级征收单位填开的外出经营证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帐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七、本通知自1995年度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征管法细则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请各位对照看看以上所引规定,说说如何确定建筑业企业跨地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1、纳税人到外地经营,设立项目部。
    2、纳税人到外地经营,完全以其本身的名义。

    然后请再看看下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国税函〔1998〕676号1998年11月12日)
      根据《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帐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帐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帐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帐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关于建筑业的所得税管理,可以说与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休戚相关。而且这一关系,对于税务系统及建筑业、房地产业是公开的秘密。许多所谓的建筑之乡,其真正的面目应是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流失的黑洞。本来对这问题也不想多说,但五一长假无所事事,就拿出来,大伙论论。:)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09-1-10 19:31:11 |只看该作者
    对于楼主的无私奉献,不能不顶,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2-18 23:08:3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非常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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