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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挂靠施工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10-24 00:10
  • 签到天数: 14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7 15:40: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地税局在对建筑施工企
    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挂靠在建筑开发公司下属的施工企业,只由建筑
    开发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而未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国税函
    【1998】676号)的批复中规定: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独立经济核
    算但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的
    3个条件,也应认定为纳税义务人。按照上述规定,挂靠在建筑公司
    下的施工企业除应缴纳营业税外,无论是否设有独立账户、是否有公
    章、财务章,均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法应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承包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视同偷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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