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7250|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企业向个人或其它企业(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相关问题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2-30 22:53: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果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没有金融机构的证明,需要向地税开具利息发票吗,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能作为扣除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依据吗?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8-12-30 22:57:06 |只看该作者
1.充分计列利息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
  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中作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有两种列支方法:一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对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始成本之和(以下简称“合计数”)的5%计算扣除;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
  在实际操作中,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必然存在差异。因为第一种方法中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和第二种方法中“合计数”的5%(即因包括利息费用而增加的部分)不一定相等。如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要比较这两者的高低,选择其中扣除利息较高者对应的方法,作为企业的最后选择。如果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费用较高,应选用第一种方法,单独计算利息支出;否则,应选用后一种方法,按“合计数”的10%扣除全部费用。
  2.充分利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附加扣除实施税务筹划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1891
上面提到的二种方法,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这里所说的利息是开具发票的金额还是收款收据就可以列支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21 13:30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08-12-31 08:14:09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有这么一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境外非金融机构等)以及个人的借款、分支机构向总部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当然,这是征求意见稿!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8-12-31 09:57:27 |只看该作者
    二楼的理解有误,列入开发成本的利息,必须有发票才能扣除,而不是说不能取得发票就10%以内扣除.税法是不会设计出这种空子来给你们钻的.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