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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号专题】新营业税法学习解读专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2-20 08:52: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营业税法已经发布了,本主题用来收集对于新营业税的解读和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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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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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8-12-20 08:53:36 |只看该作者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解读『转贴』

    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新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1月1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纳税人全面理解营业税新政,重庆市地税局对新条例主要变化予以解读。
      一、新条例出台的背景
      (一)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变化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其目的是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而营业税与增值税有较强的关联性,有必要保持两项税制之间的有效衔接。
      (二)提升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的需要。作为对旧条例的完善和补充,15年来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营业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写进条例,上升到法规的高度,以提高执行效力和政策指导性。
      (三)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旧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无法更好体现依法执政、服务发展、以人为本等理念,应当做适当修改。
      二、新条例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均是17条,整体框架并未有大的变化,实质内容则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变化值得关注。
      (一)调减一项按差额征收营业税项目
      新条例第五条中关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由原来的六项调整为只有五项。将旧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予以删除。该项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这一项不仅简化了税制,彰显了公平,更有利于该项业务的协调发展。这就表示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转贷业务一律将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另外新条例第六条对第五条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这一规定,对差额征收营业税扣除凭证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取得的扣除凭证只有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才能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调增一项免征营业税项目
      新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由原来的六项调增至现行的七项,增加了“(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项。
      该规定已在《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中明确,此次上升为条例,法律效力提高,对境内保险机构的发展以及促进对外贸易具有积极意义。
      (三) 扣缴义务人规定变化较大
      新条例第十一条增加了“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删除了旧条列第十一条第一项“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和第二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意味着从2009年1月1日起,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建筑安装业的总承包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
      (四)纳税地点确定原则改变
      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原则改变,由 “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机构所在地为例外”变为“以机构所在地为原则,劳务发生地为例外”。需指出的是建筑业营业税仍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
      新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分别增加了“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该规定早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明确,此次写进新条例,将更有利于对以上两种“出租”行为的税收征管。
      (五)延长了申报缴纳期限
      新条例第十五条增加了可按季度纳税申报的规定,同时明确“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表示对按月或按季度申报纳税的期限由原来10天延长至15天。
      此项修改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缴纳一致,不仅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进一步缓解了基层税务机关申报大厅拥挤的现状,同时也给予纳税人更充分的准备时间,体现出税务机关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的理念。
      (六)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管范畴
      新条例删除了旧条例的第十五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的规定,意味着新条例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内、外资企业营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
    【重庆市政府网】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08-12-20 08:54:19 |只看该作者

    解读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版【转】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已于日前颁布。由此,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调整终于尘埃落定。有关差额征税和税收优惠的调整备受关注。
        差额纳税项目有增有减增增减减间,加强了对差额纳税的管控力度。
        新条例第五条中关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由原来的6项调整为5项。将“(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项目删除了。
        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因其容易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应该删除这一规定。
        新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这一规定,对差额征收营业税扣除凭证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取得的扣除凭证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才可以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
        关于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其实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这次把它写进《条例》,提高了这一规定的法律级次。
        “财税[2003]16号”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国税函[2005]77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 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免税项目增加纳税期限延长双重优惠,再为企业摆脱困境加码。
        新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由原来的6项调增至现行的7项,增加了“(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项目。
        这一规定,明确了境内保险机构(企业)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对境内保险机构的发展以及促进对外贸易具有积极意义。
        新条例第十五条,对营业税的 申报缴纳期限由原来的每月10日延长至每月的15日。它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缴纳期限一致,便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其二,给纳税人较为宽松的申报缴纳期限,体现了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
        新规定更易操作纳税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更规范化,让企业不再雾里看花。
        新条例第十二条,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不仅延续了“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规定,而且还增加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表述。
        同时,条例对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即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也就是营业税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新条例对营业税的纳税地点进行了调整。将旧条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这一规定是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 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新条例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改变了旧条例的列举式的做法,使其表述更加严谨、规范。
        新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虽然只有两款(旧条例是三款),但是其内涵更加丰富。不仅增加了“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而且还有了兜底条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特殊交易规定趋明晰提高了法律级次,为《实施细则》提供了依据。
        新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而旧条例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仅仅是体现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五条。将其列入《条例》范畴,不但提高了该规定的法律级次,而且为《实施细则》提供了依据。
        新条例删除了旧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
        这主要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此外,新条例还对旧条例的个别文字进行了调整,使之更加严谨,相关表述更加准确。关于个别文字调整,这里就不再赘述。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08-12-20 08:56:44 |只看该作者

    新营业税条例中“机构所在地”是总机构吗?

    问:根据新营业税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请问:这里说的机构所在地是指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或者已经涵盖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比如说,家乐福超市总机构在市南区,而其在市北区开设了一家店铺并办理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那么,市北区的家乐福超市是否应向市北区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呢?我的理解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应该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知上述理解是否正确?
    <P>  答:营业税的纳税人与企业所得税不同,不是法人税制,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有可能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根据条例中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那么如果是总机构提供的劳务,就应当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是分支机构提供的劳务,就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我们理解与您的理解是一样的,“机构所在地”涵盖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如您的举例,家乐福超市总机构在市南区,而其在市北区开设了一家店铺并办理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那么,市北区的家乐福超市应向市北区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12-16 17:06
  • 签到天数: 70 天

    [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08-12-25 08:33:23 |只看该作者
    对房地产公司影响不太大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3-29 09:41
  • 签到天数: 46 天

    [LV.5]常住居民I

    6#
    发表于 2008-12-26 17:28:36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辛苦了,谢谢你!整理的这么些详细。还是免费的。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5-11 10:5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7#
    发表于 2008-12-27 08:57:05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辛苦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8-29 12:38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8#
    发表于 2008-12-27 19:22:59 |只看该作者
    的确是好文章,认真研究对照学习,谢谢站长.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08-12-28 18:21:28 |只看该作者
    的确是好文章,认真研究对照学习,谢谢站长.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10#
    发表于 2008-12-28 18:26:13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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