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3-18 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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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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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各地开发大型购物休闲广场项目,一般七层以下为商场部分,七层以上为对外销售的住宅。商场部分是地产公司出租给关联子公司进行经营。开发的商场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的规定:开发产品不转作固定资产,就不视为销售,但不能提取折旧,企业是可以自已选择的。
附大连地税的答复: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部分开发产品自用所得税如何处理?
你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休闲购物广场项目,共30层,其中:地上六层为商场,建成后由公司自营,用于商业经营。六层以上为住宅,对外出售。在办理建设手续时,公司只对出售的住宅部分办理了预售许可证。 现在商场部分已经投入营业,我们现在不转作固定资产处理,继续放在开发产品中核算,同时不计提折旧。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可以,税务是否认可?
答复: 你公司对开发建造的商场不转固定资产同时不提取折旧,是可以的。但同时要提醒你:对商场自营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该部分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不能结转扣除。
参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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