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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银河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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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开发房产转为自用,转入后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1#
发表于 2007-10-31 11:30:44 |只看该作者
本帖隐藏的内容需要回复才可以浏览,回复了,也没东西看啊,怎么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22#
发表于 2007-10-31 15:48:2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想知道!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3#
    发表于 2007-11-1 08:18:31 |只看该作者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4#
    发表于 2007-11-1 08:22:09 |只看该作者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各地开发大型购物休闲广场项目,一般七层以下为商场部分,七层以上为对外销售的住宅。商场部分是地产公司出租给关联子公司进行经营。开发的商场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的规定:开发产品不转作固定资产,就不视为销售,但不能提取折旧,企业是可以自已选择的。
            附大连地税的答复: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部分开发产品自用所得税如何处理?  
      你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休闲购物广场项目,共30层,其中:地上六层为商场,建成后由公司自营,用于商业经营。六层以上为住宅,对外出售。在办理建设手续时,公司只对出售的住宅部分办理了预售许可证。 现在商场部分已经投入营业,我们现在不转作固定资产处理,继续放在开发产品中核算,同时不计提折旧。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可以,税务是否认可?

      答复: 你公司对开发建造的商场不转固定资产同时不提取折旧,是可以的。但同时要提醒你:对商场自营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该部分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不能结转扣除。
      参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12 14:33
  • 签到天数: 20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5#
    发表于 2007-12-5 11:09:52 |只看该作者
    累  。。。。。。。。。。。。。

    该用户从未签到

    26#
    发表于 2007-12-5 11:16:05 |只看该作者

    该用户从未签到

    27#
    发表于 2007-12-5 14:09:20 |只看该作者

    该用户从未签到

    28#
    发表于 2007-12-5 16:47:24 |只看该作者

    学习ING

    学习ING,楼主的贴也是要回滴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9-10 15:36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29#
    发表于 2007-12-5 22:01:06 |只看该作者
    看看

    该用户从未签到

    30#
    发表于 2007-12-14 23:54:38 |只看该作者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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