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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关于《施工企业核算办法》的理解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10-24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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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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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12-14 23:17: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准则和制度情况:
    对于施工企业,除通用的《企业会计制度》外,最主要的与行业有关的会计规范先后有三个:1992年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1999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及其核算指南(下称准则),2003年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下称新办法)。而新办法实质上是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综合修正。
    目前很多企业还都没有启用新办法,部分企业只是执行了准则的部分规定,甚至有的企业仍停留在1992年的行业制度基础上。
    二、主要核算科目变动情况:
    1.    4104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
    新办法规定,工程施工科目设置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两个明细科目,核算内容比原制度更为丰富。
    1)原来的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对施工企业来说,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本;新办法中的工程施工科目既反映各项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合同成本科目)外,还包括各项工程施工合同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毛利科目)。所以新办法中的工程施工科目实质上是项目的合同值,不再是指单纯的成本费用科目,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真正意义上的购买成本,而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则是包含毛利在内的一种合同收入概念。实质上,这也与工程造价的概念是一致的。
    2)原来的工程施工科目随着每期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入工程结算成本科目(竣工一次结算除外),所以其期末余额反映的只是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中的施工成本(原制度中称之为未完工程成本)。新办法中的工程施工科目在合同未完工之前,一直在账面累积反映,当工程完工办理完结算后,与工程结算科目相互冲抵平衡,所以其期末余额反映的是未完工程的累积成本和毛利。
    2. 2123工程结算
    原制度中并没有此科目,主要是通过应收帐款科目与发包方进行核算,新办法中增加了此科目,与应收帐款相结合,来反映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的结算关系,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按照新办法,工程结算在资产负债表中是一个负债科目,但实质上是作为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来设立的,在资产负债表中是一个负债科目。由于新办法中工程施工是一个合同值的概念,所以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结算科目后的余额就是已完工合同但尚未办理结算的金额。而在原制度当中,已完部分合同而尚未办理结算的金额在财务上是体现不出来的。相比较来说,新办法中设置工程结算科目更能全面反映结算情况。
    3.1131应收帐款
    原制度中,应收帐款科目反映结算后尚未收回的帐款,其确认时间与收入的确认挂钩,而收入确认又与办理结算挂钩,所以确认应收帐款的时间同时也是办理结算的时间,当结算后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一笔应收帐款。新办法当中的应收帐款科目虽然也是反映已结算尚未收回的帐款,但其确认时间与收入的确认不再挂钩,而仅是与办理结算挂钩,当办理了结算后才确认应收帐款。如果仅是确认了收入,而没有办理结算,在财务帐面上是不会反映出应收帐款的,只有办理结算后才确认债权。
    4.5101主营业务收入
    1)原制度中称为工程结算收入,核算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正如其名称一样,原制度确认收入也是以办理结算来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和金额,何时办理结算何时确认收入,结算额是多少收入额就是多少。实质上,这样处理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所以新办法中,采用了按照完工百分比来确认收入的方法,这种方法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也不受项目是否结算的影响。
    2)原来确认收入时,同时确认应收帐款,而新制度中不同时确认收入,对方科目一部分反映为主营成本,一部分反映为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其实质也就是本期完工的合同值。可以看得出,新办法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既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可以真实反映本期合同完成情况,更合理客观。
    3)准则中,规定了如何确定完工百分比的三种计算办法:一个是按照已完工成本的比例,一个是按照已完工程量的比例,一个是完工率的实际测量值,三种方法各有利弊。
    第一种方法方便简单,更容易采用,并且不受项目经理确认产值的影响,只要财务部门能够完成核算成本,并且可以获得预计总成本情况,就可以采用此方法,但该方法受财务核算水平的影响,首先财务必须能够真实完整地核算成本,其次必须能够预测未来成本变更,相对准确的预计合同总成本。第二种方法不需要成本金额,只需要测量完工工程量就可以,所以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堀、砌筑工程等。第三种方法仅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应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专业性比较强。
    目前有些企业多以完成的产值来确定完工进度。产值是以预算价格和完工量为基础的工程价值量。
    5.5102主营业务成本
    原制度中称为工程结算成本,核算已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在期末结算结转收入时,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将工程施工科目中已办理结算的部分结转出来,工程施工科目仍留有余额,反映未办理结算的成本部分。新办法中,不再受是否结算的影响,只要确认了收入,就可以根据完工百分比,相应的确认主营业务成本,与工程施工科目是没有直接联系。实质上,新办法中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反映了本期完工合同值中的需要付出的成本,如果是根据已完工程本比例来确定完工百分比的话,其实质就是本期工程施工科目中合同成本的发生额,如果是根据已完工程量等其他方法来确定完工百分比,则可能并不必然等于本期的工程施工科目的合同成本部分。
    6.1281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原制度并没有此科目。作为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二级科目,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如果某期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管理费用(新办法中是“管理费用”科目,准则中是“存货跌价损失”科目,应以新办法为准);当合同完工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
    7.其他科目
    保留了施工企业特有的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和机械作业科目。原制度中临时设施清理是作为固定资产清理的二级科目,而在新办法中是作为一级科目单独核算,与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推销一起按照净值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资产栏目反映。原制度的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和内部往来等科目可根据企业需要自行设置。另外,如有工业生产,原来的工业生产科目统一改为生产成本核算。
         三、变动的主要意义:
    1.收入的确认方法作了改变。
    原制度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照结算额确认收入,新办法采用了完工百分比法,更符合会计准则,更为合理,也由此造成了一些科目设置上的差异。
    2.合同值的反映上更全面。
    新制度更能反映合同值的情况,比如已完工合同价,其中的成本情况,其中的毛利情况,其中的已结算情况,其中的已结算未收款情况,都可以在各科目中反映出来。如下:
        经济内容               对应科目
    本期已完工合同值         主营业务收入
    累积已完工合同值         工程施工
    本期已完工合同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累积已发生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本期已完工合同毛利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发生额)
    累积已完工合同实现毛利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余额)
    已完工合同已结算金额   工程结算
    已完工合同待结算金额     工程施工余额-工程结算余额
    已结算尚未清算帐款       应收帐款
    3.往来的核算上。
    新办法设立了工程结算科目,可以依此反映已完合同而尚未结算情况。



    附一:主要会计分录对比
    1.新办法:
    1)日常年度: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
    借:应收帐款
        贷:工程结算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完工时: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原制度:
    借:工程施工
        贷:原材料…..
    借:应收帐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工程施工
    附二:科目变动衔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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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08-12-17 17:47:22 |只看该作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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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3#
    发表于 2008-12-17 17:49:05 |只看该作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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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9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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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发表于 2012-5-10 11:25:31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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