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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求助(在线),房地产预售收入是否要在当月缴纳企业所得税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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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11-28 16:38: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在销售期房时的收入,做为预收收入,这个收入在当月底需不需要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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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8-11-28 16:50:07 |只看该作者
    季度预缴,并不一定是当月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23 20:49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08-11-28 18:11:08 |只看该作者
    所得税预缴有按月的也有按季度的,这得看你们税务咋给你们定得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2-12 23:28
  • 签到天数: 34 天

    [LV.5]常住居民I

    4#
    发表于 2008-11-29 00:02:19 |只看该作者
    视缴纳方式而定....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8-11-29 09:15:27 |只看该作者

    求助(在线)

    房地产在销售期房时的收入,做为预收帐款,这个预收帐款在当月底或季度需不需要交纳所得税?
    怎么计算所得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23 20:49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6#
    发表于 2008-11-29 09:41:25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08-11-29 09:41:50 |只看该作者
    看各地的税务规定了,一般是按季预征的多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23 20:49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8#
    发表于 2008-11-29 09:42:15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为了节约成本,已经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其中"利润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6项"(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中的"第24行"修改为"第20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4-16项之后增加:"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08-11-29 09:44:04 |只看该作者
    需要缴纳所得税,要预征所得税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7-4 09:15
  • 签到天数: 2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0#
    发表于 2008-11-29 09:58:03 |只看该作者
    对于预收帐款,预交所得税=预收帐款的净增加额*预计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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