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填报虚假申报表,虚开发票被处罚
**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一处〔2023〕**号 **纺织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22年5月13日至2023年9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徐州市沛县龙固镇谢庄村北侧800米)2020年11月27日至2022年4月30日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通过数据综合分析及关键证据的组合,分析你单位未有实质性真实交易,具备虚开发票的典型特征。具体如下: 1.无生产经营能力 检查人员根据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信息,联系了法定代表人杨**,前往其提供的生产经营地址:沛县龙固镇沛龙公路龙固段北侧。检查人员在该地址看到临时摆放的你单位标识牌,进入你单位后未见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你单位办公室内桌椅均有灰尘,呈现长时间无人办公状态,在厂房内未见到有生产机器设备,厂房内摆放少量棉絮类物品,未见有生产经营迹象。你单位2020年、2021年取得进项商品为“纱”,向下游销售各种布。你单位进项无机器设备发票,根据杨玉响《询问笔录》,你单位机器设备为二手织布机,目前机器设备已卖掉,通过资产负债表可见你单位固定资产科目金额未发生变动,与杨玉响笔录内容不符,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无折旧,与生产经营常规不符,且生产经营期间无电费发票,根据以上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判断你单位不具备生产能力。 2.上游公司异常 你单位2020年共有三户上游,从徐州玉祥纺织有限公司、沛县汉龙纺织有限公司、航天信息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取得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77609.29元,税额257070.71元;你单位2021年共有四户上游,从徐州玉祥纺织有限公司、沛县汉龙纺织有限公司、徐州华之庆纺织有限公司、航天信息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取得2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547041.94元,税额2541097.06元,货物名称“纱、棉纱”。徐州玉祥纺织有限公司属于虚开团伙企业,沛县汉龙纺织有限公司、徐州华之庆纺织有限公司属于虚开团伙企业,其中徐州华之庆纺织有限公司已被定虚并向下游发送确认虚开函。 3. 虚假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通过一户式全景展示查询,你单位于2020年11月30日开始领用发票,期间未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你单位在申报所属期内并未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你单位并无农产品收购发票领用资格。2021年10月、12月,你单位通过虚假填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栏次6“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来增大进项税额,进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0月、12月期间你单位共虚假填报税额547683.03元,2022年1月至4月期间你单位共虚假填报税额1229311.92元,符合暴力虚开特征。 4.资金交易异常 你单位在税务机关仅登记一个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沛县龙固支行,银行账号1024510104000****。根据你单位银行流水,2021年2月起,***与你单位开始出现多笔转账记录,杨玉响向你单位转入的资金均用于你单位缴纳税费及其他公共缴费支出,你单位将取得的下游收款均转入***个人账户,且你单位经营期间仅与***及其妻子**存在转账记录,检查人员判断***应为你单位的实际经营人。***为徐州玉祥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你单位与徐州玉祥纺织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两公司均属于为虚开团伙企业。你单位从徐州玉祥纺织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73份,价税合计18259429元,货款已支付。根据徐州玉祥纺织有限公司银行交易记录,徐州玉祥将收到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以上资金应判断为资金回流。你单位从徐州华之庆纺织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681740元,货款未支付。你单位开具给平邑县盛誉服装厂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319995.20元,仅收款1000000元,少收款319995.20元;开具给临沂致付服饰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价税合计5565056.80元,仅收款2045800元,少收款3519256.80元;开具给平邑宏鑫服装厂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2931000元,仅收款705000元,少收款2226000元。 你单位上游交易存在未付款及资金回流,下游交易存在少收款现象,且无生产能力,增值税虚假申报,符合虚开企业特征,对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认定为虚开。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4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38895007.70元,税额 5056351.28元,价税合计43951358.98元,其中作废19份,金额1792641.31元,税额233043.43元,价税合计2025684.7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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