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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税局答疑】关于司法拍卖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起止时间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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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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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4-10-14 11:03: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

    1、我公司在2020年通过法院司法拍卖购置一块工业用地,法院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但是被拍卖土地当时被第三人占用且拒不交付,又通过民事诉讼进行一审、二审,在2021年由新乡中院下达终审判决书,要求占用人腾地,该占用人仍拒不搬迁,当时属于疫情期间,法院执行局以疫情为由拒绝执行。到2023年5月法院才给与执行交付该土地。目前当地税务局硬要求我方以2020年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疫情期间,对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产生的罚金是否可以免除?

    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请参考上述文件,具体涉税事宜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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