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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税局答疑】房企土增清算人防车位收入成本如何分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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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9-29 16:07: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税局答疑】房企土增清算人防车位收入成本如何分摊?


    问题:老师您好!我司获取一块土地一张土地证,我司取得三张工规证分三期开发,土地出让规划文件及国家人防法法规要求配建人防地下室,规划报建的时候我司将人防地下室位置设计在一期位置。请问我司项目土增清算的时候,人防车位取得的无产权车位收入以及该人防地下室相应的建设成本,是按整个地块的三个清算单位的可售建筑面积分摊,还是按因建造在一期故只在一期的可售建筑面积内分摊。


    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

    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即其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五、让渡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使用权的征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一)对清算前取得的让渡收入应并入清算单位收入一并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让渡收入应按照建筑面积法在不同类型可售房产之间进行分摊,分别并计不同类型可售房产的收入。(二)对清算后取得的让渡收入,根据该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定的税负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即:计算缴纳的应缴土地增值税 = 无产权房产让渡收入*该清算单位的清算税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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