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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 建筑企业常见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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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8-23 16:59: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建筑企业常见税务风险及防范措建筑企业因其行业特点,涉税事项多且相对复杂,财税人员稍不留神就容易出错。
    一、混淆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
    政策法规
    建筑企业在几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1、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风险点:
    原始合同、单据信息与简易计税要求不符。例如,合同中虽约定清包工,但建筑企业却采购了工程所需主要材料。甲供工程项目无法提供发包方移交材料进场单据。销售设备与安装费不能准确分开核算。
    未准确划分新老项目。有些企业错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或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作为新老项目划分标准。
    新老项目的划分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之后的为新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之后的为新项目。
    防范措施
    掌握税收政策,提前规划业务模式,核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附列资料、原始单据等,确保内容前后一致且业务性质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
    二、预收款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
    建筑企业在施工前往往要求发包方预付部分工程款,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政策法规
    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风险点
    将预收工程款作为往来款项管理,没有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预收工程款没有开具不征税发票,而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范措施
    核对预收账款(及应收账款贷方)明细及余额,与施工合同比对,确定款项性质,核实发票开具情况,准确纳税。
    三、未及时确认收入


    施工企业不及时确认收入的现象比较普遍。
    政策法规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风险点
    因发包方经常延迟付款,所以很多建筑企业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而是等到发包方结算时,按照发票开具时间纳税。
    防范措施
    按照项目核对施工合同,对照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实际收款时间、发票开具时间,核对增值税申报是否准确。
    核对企业“工程结算收入”明细、收入结转明细、完工进度表,确认企业所得税申报是否准确
    四、虚列成本/混列成本
    风险点

    建筑企业从个人采购的沙石等材料往往无法取得发票,为了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有些企业铤而走险,购买虚假发票入账。
    不能取得发票的费用白条入账后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没有做纳税调增。
    多个项目成本混列,提前结转或多结转成本。
    防范措施
    提高风险意识,不碰购买虚假发票红线。加强供应商管理,尽量寻找可长期合作、可开具发票供应商。核对 “工程结算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明细,查看成本与收入的结转是否匹配,各项费用是否取得合规发票,无票支出是否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五、异地项目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风险点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规定在当地预缴税款。
    纳税申报时未扣减已预缴税款。
    防范措施
    核对异地施工项目,检查是否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是否按照规定税率在经营地预缴税款,纳税申报时预缴税款是否已扣减。
    金税四期上线以后,税务机关如何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识别企业税务风险?企业如何自查涉税风险点,做好应对?推荐大家读一读由在税务机关从事多年稽查、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吴涛、王振雨老师写的《金税四期智控下全税种案例解析》。书里通过230个实践案例,详细地介绍了税务风险分析路径和方法,并有针对性地给出了税务风险规避的策略和建议。
    来源:原创 小英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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