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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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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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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4-7-22 17:35: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

    1.出租房产免收租金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如何终止房产税?

    答:您好,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选择【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点击房产税税源采集,点击【维护房源信息】,填写房屋转出时间,进行纳税义务终止。

    3.企业4月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了全年的房产税,享受了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后续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何处理?

    答: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果企业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果不再符合减免优惠,需要办理补缴税款业务。

    4.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六、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5.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去年十月份房产税征期后取得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文件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10月征期起至次年4月征期前新增的房产,于次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房产税。

    7.国际货运凭证如何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1.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3.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8.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已经采集完成,但在纳税申报界面显示为灰色无法勾选申报,请问如何处理?

    答:征期内处理方式:请您再次通过【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界面尝试申报。税源采集成功后,点击跳转申报后,右上角所属期选择是否正确,可以选择自选后,自行选择申报所属期尝试申报。如仍无法勾选,请您通过“在线导办”咨询;非征期处理方式:请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9.酒店式公寓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0.我公司为外省公司,刚在北京购入办公性质的商品房,如何申报房产税?

    答:按征管规定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后,申报缴纳房产税。

    在首次申报房产税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采集房源信息,征期正常申报。

    发布时间 : 2024-06-04 16:5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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