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同实不同,公允价值概念存在税会差异(中国税务报)
税法的公允价值与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在政策意图、使用场景、技术方法等方面均存在差异,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计税价格时,不宜直接使用会计准则意义上的公允价值概念。
近期,某企业财务人员在确认企业取得的一笔无形资产的所得税计税价格时产生困惑,不知道该如何确定公允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如何理解这里的公允价值?实务中,既有参照资产评估行业规范,采信评估专业人员报告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要求附送“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等;也有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有同名术语,直接按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相关要求确认计税价格的。这导致不同的计税结果。
计税价格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现行各税种法及税收征管法均对计税价格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与其他税种法规不同,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到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计税价格大多使用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如前所述,计算企业所得税存在按不同方法体系确定公允价值的情况,导致不同的计税结果。
尽管价格评估只能是近似精确,但是不同的方法体系带来不同的计税结果,会影响经营主体的预期和交易确定性。笔者认为,公允价值概念存在税会差异,这种差异是本质性的,不宜直接将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用于税收领域。......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6月04日版次:07作者:禾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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