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取代了《会计准则15——建筑合同》在建筑合同中的收入确认和成本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收入准则或者 财会〔2017〕22号,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基于此规定,全国的建筑企业必须在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财会〔2017〕22号),而《企业会计准则15——建筑合同》将于2021年1月1日停止执行!这将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重要而深刻的影响。
一、新收入准则下建筑合同的会计核算及案例分析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工程施工” 科目被“合同履约成本” 科目所替代,“合同履约成本”,记录工程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实际确认成本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为方便核算,建筑业企业可在后者下设 “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明细科目。
2、“工程结算” 科目被“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科目所替代,贷方发生额表示已经完成且被发包方认可的工程量。“合同结算——收入结算”,记录按实际履约进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一般是借方金额;“合同结算——价款结算”,记录当期客户实际结算的价款,一般情况下对于跨期合同,客户会多结算一部分价款,反映在贷方
3、“存货跌价准备” 被“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所替代。
4、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分别自“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借方和“合同履约成本” 科目贷方结转。这一点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施工” 和“工程结算” 科目项目完工前一直不结转是完全不同的。
5、“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科目取消,相应内容直接进入利润表。
6、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不再通过“预收账款” 科目核算,一律计入“合同负债” 科目。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如何设置成本核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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