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5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稽查] 企业走逃失联但虚开发票依旧被稽查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4-6-4 16:47: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走逃失联但虚开发票依旧被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号

    **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78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78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7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一处〔2024〕**号

    **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自2024年3月25日起对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电话无法接通,与你单位已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已对你单位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二)经检查你单位对公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现你单位与2户上游企业无资金往来,与3户上游企业有资金往来,发票价税合计与付款金额不一致,存在资金交易不实嫌疑;与2户下游企业无资金往来,与5户下游企业有资金往来,其中有4户企业发票价税合计与收款金额不一致,存在资金交易不实及大额货款未收取嫌疑;你单位当日收到下游货款、范二亮向你单位账户汇款用于向上游企业支付货款或在收到下游企业货款的当日主要转入杨铁锁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存在闪进闪出。上述资金情况存在明显异常。

    (三)你单位开具给内蒙古星丰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开票日期2022年11月28日,发票代码3702223130,发票号码06064301-06064330、06064333-06064341,品名:*煤炭*煤、*煤炭*粉煤,金额合计3413266.06元,税额合计443724.58元,价税合计金额3856990.64元。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取得南充欣浅能源有限公司、南充沁鸿能源有限公司、海南永翔泰实业有限公司、南充潜能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伽翟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5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合计73080953.49元,税额合计9500523.90元;对你单位开具给内蒙古星丰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徐州诚韦捷供应链有限公司、云南琅顺商贸有限公司、昔阳县晨星昊商贸有限公司、芦溪县弘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山西驰祥浩煤炭有限公司、山西弛浩煤炭有限公司(山西驰浩煤炭有限公司)的7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合计73654460.85元,税额合计9575077.72元。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