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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未缴个税被处50%倍罚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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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5-31 23:57: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未缴个税被处50%倍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宿税一稽罚告〔2024〕22号

    卢**:

    对你(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张昌村姚场庄83)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5月31日之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经检查2017年12月1日,你及卢澳将桃花源9栋楼128、129、130、131、132、133、134、234商业用房出租给杨布胜,租赁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你及卢澳用8间门面6年的使用权抵欠杨布胜180.00万元欠款(见租赁合同和询问笔录)。后因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泗县唐朝食品有限公司和你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被告卢澳、朱娇、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卢澳、朱娇位于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28、129、130、131、132、133商业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皖泗字第00025537号】做抵押。你位于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皖泗字第00055876号】做抵押,该案件于2020年5月28日判决上述房屋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予以优先受偿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见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证:卢澳、朱娇房产建筑面积360.49平方米,你房产建筑面积477.51平方米,共计838.00平方米(见房地权证)。卢澳、朱娇桃花源9栋楼128、129、130、131、132、133、134、234商业用房房租抵欠分割为773269.69元,你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地产房租抵欠分割为1025677.81元。

    1.房产税问题。

    你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地产房租2018年抵欠170946.30元,2019年房租抵欠170946.30元,2020年1月至4月房租抵欠56982.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二、三、四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

    2018年应补缴房产税170946.30×12%=20513.56元。

    2019年应补缴房产税170946.30×12%*50%=10256.78元。 2020年应补缴房产税56982.10×12%×50%=3418.93元

        2018至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应补缴房产税合计34189.27元。

        2.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你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产建筑面积477.51平方米,桃花源南区总建筑71064.00平方米,桃花源南区总土地面积36725.00平方米,对应的土地面积36725.00×(477.51÷71064.00)=246.77平方米,根据《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的通知》(泗政秘〔2018〕11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2018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246.77×4=987.09元; 2019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46.77×4×50%=493.54元; 2020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46.77×4÷12×4×50%=164.51元。 2018至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1645.14元。

       3.印花税问题

       2018年你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地产房租抵欠170946.30元, 2019年抵欠170946.30元, 2020年抵欠56982.1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 2018年应补缴印花税171.00元(170946.30×1‰);2019年应补缴印花税85.50元(170946.30×1‰×50%);2020年应补缴印花税28.50元(56982.10×1‰×50%)。2018至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应申报缴纳印花税合计285.00元。

       4.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0946.30-房产税20513.56-城镇土地使用税987.09-印花税171.00)×(1-20%)×20%=23883.94元;2019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0946.30-房产税10256.78-城镇土地使用税493.54-印花税85.50)×(1-20%)×20%=25617.68元;2020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56982.10-房产税3418.93-城镇土地使用税164.51-印花税28.50)×(1-20%)×20%=8539.23元。 2018年至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58040.85元。

    上述涉税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据2:法院判决书。

    证据3:房产证等资料。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发现问题中少申报缴纳的房产税34189.27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645.14元、印花税285.00元、个人所得税58040.85元予以追缴,并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少申报缴纳的房产税34189.27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645.14元、印花税285.00元、个人所得税58040.85元拟处50%倍罚款,即(34189.27+1645.14+285.00+58040.85)×50%=47080.1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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