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讲解
第一部分 重点解读与特别规定
1.挂靠经营:目前建筑服务由于建设资质的问题,存在着大量挂靠经营模式。纳税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承揽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并 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两个条件)。
如果确定为挂靠人为纳税人,那么被挂靠人转让的无形资产使用权需要单独核算,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税。
2. 企业(集团)内部分包: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房地产企业异地开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立项、获取土地使用权等,后在异地设立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凡项目公司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以项目公司为纳税人,由项目公司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申报纳税、开具发票;否则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