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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税务稽查】虚增成本费用偷逃税处1.5倍罚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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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3-20 23:53: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税务稽查】虚增成本费用偷逃税处1.5倍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岩税二稽公〔2023〕7号)
    福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65X,法定代表人:吴**):

    根据我局对你公司2010年至2019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岩税二稽罚告〔2023〕12号),因你公司地址确认书确定的生产经营地址已无工作人员,且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的人员邮寄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岩税二稽罚告〔2023〕12号)被拒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岩税二稽罚告〔2023〕12号)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1日
    附件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岩税二稽罚告〔2023〕12 号
    福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65X)

    对你公司(地址: 连城县朋口镇朋口村阳光新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2010年至2019年期间你公司通过虚增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具体如下:


    1.虚增营业成本


        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2012至2013年期间,通过支付手续费、资金回流的方式让关联公司福建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营业税建筑发票并用于列支成本,东*公司开具发票金额132,852,793元,其中虚开金额37,148,782元,你公司在账上虚增成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行为,有以下证据:
    (1)电子数据情况

         检查人员调取了你公司电子数据,分别为《东*-鹏*(黄*).xls》、《聪-鹏*1.xls》、《工程进度款项.xls》,以上表格记录你公司在2012年转账支付给东*公司14,620,000元,并三次转账合计1,258,782元给东*公司(备注开票542万税费),占比8.61%,东*公司通过江*等人账户回流至你公司相关人员账户14,620,000元;2013年转账支付给东*公司21,270,000元,东*公司通过齐**、汪**、汪**等人账户回流至你公司相关人员账户19,429,719.6元,差额1,840,280.4元,占比8.652%。
    另有《鹏*往来款处理构成表.xlsx》,记载无法正常入账但需支出的项目分析,具体为股东分红、东*的管理费及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利息开支、内部认购借支以购房款名义存入的资金等,并记载通过开发成本及修缮、销售费用、工资等进行分解。备注栏有“解决方案:足够的资金冲抵往来款,回归账面,然后进行法人股东分配即可”、“之前的股东分红因无法进行成本收入的结转,在财务角度不能再账面分配,但现在已经符合条件,只需要相应的资金”等内容。
    (2)银行流水根据调取相关人员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能够与银行流水一一对应,证明资金回流,具体如下:①2012年12月24日,鹏*公司尾号4769账号转账358,262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②2012年12月24日,汪**5401账号转账2,300,000元至江*6618账号,12月25日傅**9312账户转账500,000元至江*6618账户,同日江*6618账户转账2,800,000元至鹏*公号3621账户,鹏*公司3621账户转账2,80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2,800,000至江*6618账户。③2012年12月25日,江*6618账户转账2,620,000元至账鹏*公司3621账户,鹏*公司3621账户转账2,62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2,600,000元至江*6618账户,江*6618账户转账2,300,000元至汪**5401账户、转账500,000元至傅**9312账户。④2012年12月27日,福建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公司”)2441账户转账3,000,000至鹏*公司3621账户,12月28日鹏*公司3621账户转账3,000,000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3,000,000至江*6618账户。⑤2012年12月28日,江*6618账户转账3,600,000元至巫**2992账户,巫**2992账户转账3,600,000元至鹏*3621账户。⑥2012年12月28日,鹏*3621账户转账2,600,000元至东*3720账户,东*3720账户转账2,600,000元至江*6618账户。以上①-⑥合计转账14,620,000元,对应的手续费支付为2012年12月24日鹏*公司转账358262元至东*公司农行账户3720,2013年3月27日鹏*公司转账300,000元至东*公司福州民生银行5234账户,2013年7月5日,鹏*公司转账600,520元至东*公司福州民生银行账户,以上合计共支付手续费1,258,782元,占比8.61%。①2013年9月6日,鹏*公司4769账户转账2,000,000元至东*公司5234账户,东*公司5234账户转账2,00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1,826,960元至齐**9774账户,9月10日齐**9774账户转账1,826,960元至吴**7530账户,吴**7530账户转账1,80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②2013年10月28日,生*公司2441账户转账1,02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鹏*公司4769账户转账1,62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1,479,837.6元至齐**9774账户,齐**9774账户转账640,000元至汪**5401账户、转账380000元至生*公司2441账户、转账450,000元至傅**3187账户、转账9837.6元至吴**账户,差额140162.4元,占比8.652%。③2013年11月13日,生*公司2441账户转账70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鹏*公司4769账户转账1,770,000元、3621账户转账38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1,963,982元至齐**9774账户,齐**9774账户转账13982元至吴**7530账户、1,000,000元和950,000元至傅**9312账户,差额186,018元,占比8.652%。④2013年11月14日,傅**9312账户转账2,500,000元至鹏*公司3621账户,鹏*公司3621账户转账2,50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2,283,700元至齐**9774账户,齐聪奇9774账户分四笔1,000,000、1,000,000、230,000、3700转账至吴**7530账户,差额216300元,占比8.652%。⑤2013年11月19日,生*公司2441账户转账1,20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鹏*公司4769账户转账2,10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1,918,308元至齐**9774账户,齐**9774账户转账1,000,000元和800,000元至傅**9312账户、118,308元至吴**0212账户,傅**9312账户转账1,80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差额181,692元,占比8.652%。⑥2013年11月27日,傅**9312账户转账1,250,000元至汪**5401账户,汪**5401账户转账1,500,000元至生*公司2441账户,生*公司2441账户转账2,50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鹏*公司4769账户转账4,10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3,745,268元至齐**9774账户,齐**9774账户转账1,000,000、1,000,000、1,000,000、700,000、45,268元至吴**7530账户,吴**7530账户转账3,70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差额354,732,占比8.652%。⑦2013年11月27日,鹏*公司4769账户转账3,700,000元至东菱公司3720账户,东菱公司3720账户转账3,379,876元至齐**9774账户,齐**9774账户转账1,000,000和250,000元至汪**5401账户、9876元至吴**0212账户、2,120,000元至傅**9312账户,汪**5401账户转账1,250,000元至生*公司2441账户,傅**转账1,250,000元至余**6092账户、87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差额320124元,占比8.652%。⑧2013年12月2日,鹏*公司4769账户转账3,10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2,831,788元至齐**9774账户,齐**9774账户转账750,000元至吴**7530账户、1788元至吴**0212账户,差额268,212元,占比8.652%。⑨2013年12月11日,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2,97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鹏*公司4769账户转账2,970,000元至生*公司2441账户。12月12日,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3,00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鹏*公司4769账户转账3,000,000元至吴**7530账户。以上①-⑧转账合计21,270,000元,回流资金19,429,719.6元,差额1,840,280.4元,占比8.652%。①-⑨的资金流向与你公司的电子数据能够一一对应。你公司2013年银行流水走账14,620,000元,支付手续费1,258,782元,2013年走账21,270,000元,合计37,148,782元,与电子数据记载情况一致。(3)工程结算情况根据调取的《工程结算审核征询表.xls》,鹏*花园项目期的工程结算、鹏*花园室外消防签证审核金额为50,274,020元;根据《复件鹏*花园34567结算(20161230)稿.xls》,鹏*花园二期工程结算成本42,217,944元,且根据你公司的《会议纪要》,鹏*花园二期工程保证金缴纳比例为3%,保证金金额为126.9万元,鹏*花园二期土建工程成本约为42,300,000元,与电子数据能够对应。因此根据电子数据鹏*花园一二期土建工程合计造价约为92,491,964元,你公司账上已列支132,852,793元,差额40,360,829元,证明你公司土建工程造价不实。
       (4)内外帐情况我局调取了你公司外账及内帐账套备份数据,外账记载工程成本为132,852,793元,内账记载截至2018年,你公司共支付东*公司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95,473,508.79元,与电子数据记载的工程款95,995,734.79元和结算单金额92,491,964元能够对应。
        (5)合同签订及账上列支开发成本情况你公司与关联公司福建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份、补充协议3份,鹏*花园一期于2012年交房,但一期的补充协议分别为2012年7月16日、2013年1月5日签订,鹏*花园二期于2015年交房,但补充协议于2015年9月11日签订。以上五份合同总金额为142,015,600元,大于账上列支土建工程金额132,852,793元。
      (6)成本调整情况
    电子数据和银行流水能够一一对应证,工程结算单、合同、内外帐等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公司通过资金回流支付手续费、虚假结算单、内外帐、虚假合同等方式虚增工程开发成本37,148,272元。
    你公司鹏*花园一二期开发成本账上列支金额为198,309,190.41元,税审核减299,758元,本次检查认定虚增成本为37,148,272元,调整后成本为160,861,160.4元。因你公司不配合,未对其鹏*花园项目一二期成本进行区分,我局根据调取的电子证据、工程相关合同、相关明细账摘要等对鹏*花园一二期的土地成本和其他成本进行区分,分别为鹏*花园一期土建成本66,129,831.15元,鹏*花园二期土建成本46,563,516.86元,鹏*花园一二期共支付土地成本(含拆迁补偿费等)44,966,000元,鹏*花园一二期共同成本3,201,812.4元,鹏*花园一期可售面积为37530.99平方米,鹏*花园二期可售面积为27088.69平方米,按可售面积分摊,一期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及共同成本27,975,775.89元,二期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及共同成本20,192,036.51元。因此一期可结转成本94,105,607.04元,二期可结转成本66,755,553.37元,具体为:
    一期成本:可售面积37530.99平方米,截至2019年12月已售面积34692.76平方米,应结转成本为86,988,998.68元。其中,2010-2012年销售26099.61平方米,应结转成本63,845,694.26元,2013年销售2526.6平方米,应结转成本6,335,223.95元,2014年销售1183.91平方米,应结转成本2,968,548.64元,2015年销售410.92平方米,应结转成本1,030,345.22元,2016年销售579.46平方米,应结转成本1,452,944.22元,2017年销售2479.82平方米,应结转成本6,217,927.28元,2018年销售296.76平方米,应结转成本744,099.21元,2019年销售1115.68平方米,应结转成本2,797,468.00元。
    二期成本结转:可售面积27088.69平方米,截至至2019年12月已售面积26326.79平方米,应结转成本为64,877,978.04元。其中2012年销售287.25平方米,结转成本707,879.66元,2013年销售6750.85平方米,结转成本16,636,342.6元,2014年销售5053.35平方米,结转成本12,453,137.29元,2015年度销售4586.99平方米,结转成本11,303,870.94元,2016年度销售6939.29平方米,结转成本17,100,721.52元,2017年度销售1842.42平方米,结转成本4,540,336.45元,2018年度销售463.17元,结转成本1,141,405.13元,2019年度销售403.47平方米,结转成本994,284.45元。
    综上,2012年度结转成本66,150,321.83元、2013年度成本22,971,566.55元、2014年度成本15,421,685.93元、2015年度成本12,334,216.16元、2016年度成本18,553,665.74元、2017年度成本10,758,263.73、2018年度成本1,885,504.34元、2019年度3,791,752.45元。
    你公司2012-2016年自行申报营业成本为0,因此2012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6,150,321.83元、2013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971,566.55元、2014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421,685.93元、2015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334,216.16元,2016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553,665.74元,2017年申报营业成本180,049,700.30元,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9,291,436.57元,2018年申报营业成本2,327,950.79元,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2,446.45元,2019年申报营业成本4,656,422.63元,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4,670.18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①你公司调取的电子数据证据,用于证明你公司与关联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资金往来;
    ②你公司与关联公司及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用于证明你公司与关联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资金往来;
    ③电子版结算单、内外帐复印件,用于你公司虚增工程款,用于证明你公司虚增成本;
    ④合同复印件,用于你公司虚增工程款;
    ⑤询问笔录;
    2.虚增销售费用
    根据我局调取的电子数据、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涉案人员相关账户交易明细,你公司在账上虚增销售费用5,848,258.13元,有以下证据:
    (1)账上列支及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
    根据你公司2010-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你公司共申报列支销售费用11,771,675.71元,其中,2010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258,896.58元,2011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278,491.27元,2012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948,118.71元,2013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1,149,927.69元,2014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4,112,948.52元,2015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549,579.37元,2016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481,864.83元,2017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3,776,529.55元,2018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51,919.19元,2019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163,400元。
    根据你公司与厦门市对**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预付账款明细账,你公司共支付给厦门市对**营销策划有限公司9,329,004元,结转销售费用9,318,489元,根据预付账款明细账相关摘要,共有5,107,402元以“宣传费、策划费”等名义支出。
    (2)部分合同签订及资金支付情况
    因你公司不配合检查,我局无法取得你公司销售费用方面所有的合同。根据我局调取的你公司与厦门市对**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6份,具体如下:
    第一份协议:《鹏*花园2016年中秋国庆节宣传活动委托协议》,落款时间2016年9月1日,合同金额488,150元,收款人为陈**信用社账户6230******0478,服务期限为2016年9月15日至10月7日。2016年9月20日鹏*公司转账给陈**488,150元,2016年9月20日陈**将该款项转账至吴**尾号6555工行账户,其中陈**为鹏*公司员工,吴**为冠*公司和东*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份协议:《“鹏*花园”营销策划顾问协议》,签订日期2016年5月8日,策划顾问费用按月支付,每月5日前支付(含税)人民币60,000元,服务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
    第三份协议:《鹏*花园2017年春节返乡置业活动委托协议》,落款日期2016年12月25日,合同金额639,752元,费用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即支付,收款人为陈**信用社账户6230******0478,服务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2月11日。
    第四份协议:《“鹏*花园”营销策划顾问协议(续期)》,策划服务费960,000元,同时约定以2015年6月鹏*公司支付给乙方(傅**代收)的440,000元抵扣本合同费用。合约期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第五份协议:《“鹏*花园”营销策划顾问补充协议》,费用总额为(含税)人民币五十万元,服务时间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收款人为陈**信用社账户6230******0478。
    第六份协议:《鹏*花园2017年中秋国庆节活动委托协议》,落款时间2017年9月10日,合同金额895,600元,本协议服务期限为2017年9月28日至10月8日。
    上述协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按照定额支付佣金金额,而非按销售金额的比例支付佣金,根据《鹏*花园一二期未结佣金汇总表》显示,佣金金额为总销售提成1.3%,与上述合同不同;二是金额往来的收款人为鹏*公司人员,如陈**、傅**、吴**等,存在资金回流现象;三是在签订时间为房产销售后期,截至2015年12月,一期已售87.11%,二期已售63.35%,截至2016年12月一期已售88.78%,二期已售89.71%,而在2017年你公司处于销售尾盘阶段,仍签订四份佣金合同合计2995352元。
    (2)发票取得情况
    你公司不配合提供证据资料,未能取得相关费用的发票,根据税务部门相关系统中(防伪税控、风险管理系统)调取的2016年至2019年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情况,厦门市对**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向鹏*公司开具销售费用相关发票,另根据《所得税处理构成.xls》记载,2016年7月以来,共有2,675,902元营销策划费或宣传活动费为现金支付或委托收款且无收据。
    (3)预付账款明细账及询问笔录情况
    你公司共支付给厦门市对**营销策划有限公司932,9004元,其中2010年-2013年支付1,602,852元,2014年支付4,010,631元,2015年支付889,333元,2016年支付1,143,961元,2017年支付1,596,793元,2018年-2019年支付81,434元。各年度的销售费用与各年度的销售收入并不匹配:如2013年销售收入38,634,695.98元,销售费用552,460元,占比1.43%,2014年销售收入34,743,768.8元,销售费用4,010,631元,占比11.54%。
    (4)从银行流水分析
    根据《鹏*花园2016年中秋国庆节宣传活动委托协议》,鹏*公司应支付给厦门对**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宣传费用488,150元,2016年9月20日16时6分,鹏*公司转账给陈**488,150元;2016年9月20日16时8分,陈**将该款项转账至吴**尾号6555工行账户。
    (5)电脑电子数据记载情况
    《鹏*往来款处理构成表.xlsx》记载“无法正常入账但需支出的项目分析”,其中有销售费用6,300,000元;记载截至2018年,你公司销售费用(内)5,638,693.58元,(外)11,558,642.19元,(实际)5,247,640.19元,(扩增)6,311,002元。
    《鹏*董报.xls》表格中记载2010-2016.3共发生销售费用4,553,389.02元,“公司内部费用-1005厦门对**策划公司费用2,376,013元(含奖金3万)”,未收票据金额2,376,013元。经对你公司2016年3月之前发生的销售费用分析。
    (6)你公司内帐数据
    根据你公司内账记载的相关数据,你公司2010年销售费用359,601.26元,2011年销售费用631,595元,2012年销售费用1,015,875.4元,2013年销售费用1,043,704.76元,2014年销售费用621,600.5元,2015年销售费用691,819.3元;2016年销售费用627,706.05元,2017年销售费用466,703.31元,2018年销售费用240,811元,2019年销售费用224,001元,合计5,923,417.58元。其中2010-2016年3月的销售费用数据与电子数据《鹏*董报》所列示的数据相同。
    (7)虚增销售费用明细
    综上,《鹏*往来款处理构成表.xlsx》记载销售费用(内)5,638,693.58元和(实际)5,247,640.19元与内账记载2010-2018年销售费用5,699,416.58元能够对应,《鹏*往来款处理构成表.xlsx》记载销售费用(外)11,558,642.19元与申报的销售费用11,608,275.71元也能对应,《鹏*往来款处理构成表.xlsx》记载(扩增)6,311,002元注明具体虚增的成本数额,与调取的内账所确认的事实一致,因此本次检查以你公司的内帐数据确定各年度销售费用并进行调整。
    2010年检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704.68元,2011年调减353,103.73元,2012年调减67,756.69元,2013年调增106,222.93元,2014年度调增3,491,348.02元,2015年调减142,239.93元,2016年调减145,841.22元,2017年调增3,309,826.24元,2018年调减188,891.81元,2019年调减60,601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①电子数据证据,证明你公司真实销售费用;
    ②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你公司销售费用的支出存在回流,以及支付给公司员工;
    ③税务部门系统调取的发票数据,用于证明你公司并无税前扣除凭证;
    ④调取的预付账款明细账,用于证明你公司账载记录;
    ⑤销售策划协议,用于证明你公司销售费用对应签订的合同;
    3.检查确认少缴企业所得税
    本次检查以中***(福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清算审核报告》(闽**税师(2018)项目清算字0014号)为基础,对你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营业收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你公司情况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情况表、电子证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鹏*花园一期应于2012年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二期应于2015年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因此2012年营业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1,352,955.87元,2013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660,368.98元,2014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90,973.80元,2015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8,694,251.00元,2016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067,345.98元,2017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33,770,609.91元,2019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476.2元。
    (2)营业成本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012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6,150,321.83元、2013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971,566.55元、2014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421,685.93元、2015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334,216.16元,2016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553,665.74元,2017年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9291436.57元,2018年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2,446.45元,2019年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4,670.18元。
    (3)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受收入确认成本结转时间影响,2012-2016年营业税金及附加为0,因此2012年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851,904.68元,2013年调减1,287,233.11元,2014年调减104,438.69元,2015年调减6,364,707.35元,2016年调减856,385.79元,2017年自行申报18,886,935.34元,检查确认429,602.8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8,457,332.51元。
    (4)销售费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010年检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704.68元,2011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3,103.73元,2012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7,756.69元,2013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6,222.93元,2014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91,348.02元,2015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2,239.93元,2016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5,841.22元,2017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09,826.24元,2018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8,891.81元,2019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601元。
    (5)房地产特定业务检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受收入确认成本结转时间影响,2010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7,298.05元,201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2,656.89元,2012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472,309.92元,2013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372,256.11元,2014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57,472.11元2015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722,856元,2016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896,196.88元。2017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05,732.68元。
    (6)其他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为了不产生预缴税款退税的情形而增加调增项目,本次检查剔除调整项目中“其他调增”、“其他调减”,因此2010年调减应纳税得额560,019.46元,2012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37,840.10元,2013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15,960.17元,2014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283,639.72元,2015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76,701.1元,2016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5,348.84元,2017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85,581.26元。
    (7)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010年你公司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24,153.92元,销售费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704.68元,特定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7,298.05元,其他调减应纳税得额560,019.46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73,868.27,应纳所得税额0元,次年可弥补亏损373,868.27元,已入库81,038.48元,应退81,038.48元。
    2011年你公司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639,618.52元,销售费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调减353,103.73元,特定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2,656.89元,上年亏损373,868.27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5,065,303.41元,应纳所得税额1,266,325.85元,已入库1,159,904.63元,少缴106,421.22元,抵减去年应退后实际少缴25,382.74元。
    2012年你公司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676,246.52元,营业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1,352,955.87元,营业成本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6,150,321.83元,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减9,851,904.675元,销售费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调减67,756.69元,特定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472,309.92元,其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37,840.10元,合计检查调增19,772,822.66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6,449,069.175元,应纳所得税额6,612,267.29元,已入库1,669,061.63元,少缴4,943,205.66元。
    2013年你公司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827,177.31元,营业收入调增所得额18,660,368.98元,营业成本调减所得额22,971,566.55元,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减1,287,233.105元,销售费用调增所得额106,222.93元,特定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372,256.11元,其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15,960.17元,合计检查调减9,580,424.03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0元,次年可弥补亏损5,753,246.715元,已入库956,794.33元,应退956,794.33元。
    2014年你公司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496,234.92元,营业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90,973.80元,营业成本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421,685.93元,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4,438.685元,销售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91,348.02元,特定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57,472.11元,其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283,639.72元,合计调减9,384,914.63元,上年亏损5,753,246.715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0元,次年可弥补亏损11,641,926.425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已入库874,058.73元,应退874,058.73元。
    2015年你公司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895,175.40元,营业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8,694,251.00元,营业成本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334,216.16元,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减6,364,707.35元,销售费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2,239.93元,特定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722,856.5元,其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76,701.1元,合计调增42,053,530.46元,上一年度亏损11,641,926.425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2,306,779.435元,应纳所得税额8,076,694.88元,已入库473,793.85元,少缴7,602,901.01元,抵减2013、2014年应退后实际少缴5,772,047.95元。
    2016年你公司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483,756.53元,营业收入调增25,067,345.98元,营业成本调减18,553,665.74元,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减856,385.79元,销售费用调减145,841.22元,特定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896,196.88元,其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5,348.84元,合计调增1,509,907.51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993,664.04元,应纳所得税额998,416.01元,已入库620,939.13元,少缴377,476.88元。
    2017年你公司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135,645.18元,营业收入调减233,770,609.91元,营业成本调增169,291,436.57元,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增18,457,332.51元,销售费用调增3,309,826.24元,特定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05,732.68元,其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85,581.26元,合计调减6,020,700.65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0元,可用于下一年度亏损4,885,055.47元,应纳所得税额0元,已入库283,911.30元,应退283,911.30元。
    2018年你公司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637,165.75元,营业收入调增1,414,285.69元,营业成本调增442,446.45元,销售费用调减188,891.81元,合计调增1,667,840.36元,以前年度亏损4,885,055.47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0元,可用于下一年度弥补亏损3,854,380.86元,已入库0元。
    2019年你公司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271,362.33元,营业收入调减80,476.2元,营业成本调增864,670.18元,销售费用调减60,601元,合计调增723,592.98元,以前年度亏损3,854,380.86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0元,可用于下一年度弥补亏损4,402,150.21元。
    综上,该公司2011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5,382.74元,2012少缴4,943,205.66元,2015年少缴5,772,047.95元,2016年少缴377,476.88元,2017年应退26,242.65元,以2017年应退26,242.65元抵减2016年少缴后,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4789.28元。因此2011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5,382.74元,2012少缴企业所得税4,943,205.66元,2015年少缴企业所得税5,772,047.95元,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93,565.58元、滞纳金4789.28元,2018年度亏损3,854,380.86元2019年度亏损547,769.35元。以上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0,834,201.93元。
    7.土地增值税计算你公司在2017年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因清算已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本次检查仅调整你公司虚增开发成本37,148,782元。根据你公司2017年11月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清算)、税审报告及主管税务机关调取的《福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鹏8花园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调整后,详细情况如下:(1)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普通住宅方面,取得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153,268,118.10元,扣除项目合计140,626,103.50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3,092,048.86元,房地产开发成本79,744,191.61元(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3,011,603.58元,前期工程费1,959,171.23元,建筑安装工程费57,377,176.18元,基础设施费16,303,822.18元,公共配套设施费0.00元,开发间接费用1,092,418.44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0,283,624.04元(利息支出5,141,812.02元,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5,141,812.02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938,990.90元(营业税6,173,442.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3,584.40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81,963.55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0,567,248.09元,减去扣除项目后增值额12,642,014.60元,增值率8.99%,未超过20%,免税。非普通住宅方面,鹏*花园一二期共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3,352,510.00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794,408.00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05,103.90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02,603.76元(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56,747.04元,前期工程费36,916.27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081,146.59元,基础设施费307,209.64元,公共配套设施费0.00元,开发间接费用20,584.22元),房地产开发费用200,770.76元(利息支出100,385.38元,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100,385.38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84,388.05元(营业税167,625.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81.27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8,381.28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401,541.53元,减去扣除项目后增值额558,102.00元,增值率19.97%,适用税率30.00%,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67,430.60元,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167,430.6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方面,鹏*花园一二期共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90,872,818.10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6,818,778.85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3,691,298.50元,房地产开发成本26,323,371.55元(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994,123.31元,前期工程费646,717.85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8,940,071.96元,基础设施费5,381,853.65元,公共配套设施费0.00元,开发间接费用360,604.78元),房地产开发费用4,001,467.00元(利息支出2,000,733.50元,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2,000,733.50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4,799,707.80元(营业税4,345,343.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7,182.05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27,182.05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8,002,934.01元,减去扣除项目后增值额34,054,039.25元,增值率59.93%,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0,780,676.76元,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10,780,676.76元。综上,截至你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你公司共取得销售各类不动产不含税收入247,493,446.2元,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239,290.4元,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0,948,107.36元,已入库土地增值税7,001,641.21元,少缴土地增值税税款3,946,466.15元。(2)土地增值税尾盘情况根据你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鹏*花园一二期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37,288,451.26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07,570,166.92元,合计144,858,618.18元。你公司鹏*花园项目已清算部分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等扣除项目合计200,239,290.36元,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金额=200239290.36/58590.73=3417.59元/平方米(含利息费用、加计扣除)。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你公司共销售2429.26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6,886,766.62元。其中普通住宅销售收入744,981.85元,销售面积281.01平方米,可扣除金额=3417.59*281.01=960376.97元,无增值额;非普通住宅销售收入2,468,571.44元,销售面积783.89平方米,可扣除金额=3417.59*783.89=2679014.63,无增值额;非住宅销售收入3278165.73元,销售面积1364.36平方米,可扣除金额=3417.59*1364.36=4662823.09元,无增值额。因此尾盘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2010年至2019年期间你公司通过虚增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造成少缴税款企业所得税10,834,201.93元和土地增值税3,946,466.15元合计14,780,668.09元的行为属于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的规定,你公司在检查阶段不配合检查工作,对违法事实及相关数据不配合、不确认,未预缴查补税款,属于“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以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违法程度严重,拟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处以1.5倍的罚款,即22,171,002.14元。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发布时间:二O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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