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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税局答疑】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是空白的可以拒收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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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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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4-3-5 09:03: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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