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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税局答疑】个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即问即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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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2-22 16:28: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税局答疑】个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即问即答

    【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事项的通告》(2023年1号,以下简称“1号通告”)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生的股权转让还要申报纳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按照规定需要申报纳税。1号通告一方面是向公众提醒股权转让需要申报纳税,一方面是向公众告知税务、市场监督两个部门将实现个人股权转让数据信息互通,进一步优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化管理服务。


    【问题2】什么情况下,个人股东需要办理股权转让申报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明确,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问题3】个人转让股权要怎么办理申报纳税?


    答: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可以由股权受让人(扣缴义务人)办理,也可以个人自行到税务办税柜台办理,还可以委托第三方办理(如:被投资企业)。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股权转让合同(协议);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问题4】个人股东“0”元、低价或者平价转让股权,是否还需要缴税?


    答:67号公告明确: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问题5】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答:67号公告明确,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包括: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问题6】如果股权转让收入偏低又没有67号公告所述的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会如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答:股权转让收入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净资产核定法: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2.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或者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3.其他合理方法: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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