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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税局答疑】破产企业处置未完工建筑是否可按旧房转让缴土增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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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4-1-31 11:09: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税局答疑】破产企业处置未完工建筑是否可按旧房转让缴土增税?

    问题:
           您好,我是一个破产企业管理人,我们在办理该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土地增值税如何申报缴纳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需要咨询。该企业资产处置所涉及的房屋建筑物为在建工程,因为资金链断裂,未完工并停工多年,后被法院裁定破产。现在需要通过法院拍卖对该资产进行处置,因该企业破产造成原支付在建工程的相关票据遗失或不完整,无法提供该房屋建筑物修建所支付的相关发票等土地增值税扣除事项资料。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按九鼎财税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规定,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收入的5%核定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建房和旧房界定。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来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及《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黔财预字(95)第65号)第一条“在我省境内凡建成后一经使用的房屋均按旧房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规定,你公司所处置的房屋建筑物为在建工程,不属于旧房及建筑物,不适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计算。

    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七条及有关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机构: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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