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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税局答疑】只有房地产企业适用土地增值税“加计20%”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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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3-12-7 10:24: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北京
    二、福建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六)根据条例第七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请问此处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指只要从事“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答复:
    您好,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指具备房地产开发相应资质企业,建议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文件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2-12
    三、山东
    问题: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第五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加计扣除20%?此处的房地产开发纳税义务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包括所有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因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不仅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包括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个人。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局
    答复时间:2020-02-28
    四、安徽
    问题: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第五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加计扣除20%?此处的房地产开发纳税义务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包括所有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因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不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包括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个人。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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