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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税务稽查】某建设公司被查补税罚款1700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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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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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12-6 10:12: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合税二稽告〔2023〕8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安徽省某皖复兴建设有限公司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上述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登记电话也无人接听,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安徽省某皖复兴建设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合税二稽罚告〔2023〕44号
    安徽省某皖复兴建设有限公司:
    对你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某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7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九鼎财税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涉案判决书的执行款项,未按规定申报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拟对你公司应补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合计11,335,054.24元处以50%的罚款5,667,527.12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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