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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税局答疑】个人零星工程计算个税按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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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3-12-5 08:53: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
    咨询个问题,有知道的答复一下:个人做的零星工程按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计算个税?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为办理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为开具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规定,现就湖北省代为开具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为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为开具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申请代为开具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九鼎财税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三、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为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四、个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为开具发票时,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规定。五、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4%附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答复机构: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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