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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税收政策】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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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12-4 10:21: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到期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的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执行: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及其他,预征率为 3%。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外的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及其他,预征率为2%。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市区范围是指高新区、经济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所辖行政区域。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类型划分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类型,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和非住宅划分为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非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非住宅进行清算。
    单独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非住宅进行清算。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
    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执九鼎行以下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销售新建普通标准住宅为 5%;销售新建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及其他为7%。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为 5%(根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自2008 年11 月1 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为7%。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为 7%。
    本公告自2015 年8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7 月31日止。《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地税函〔2011〕109 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临地税函〔2012〕40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2015 年7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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