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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 【税局答疑】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如何界定?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23-11-8 13:37:36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
    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那么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如何界定,是否开盘取得第一笔预售收入前都应算筹建期,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是否能按照2012年15号文规定计入筹办费进行扣除呢?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九鼎财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般理解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该时间之前为筹办期)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1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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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4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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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23-11-10 18:55:3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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