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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重大政策】成都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发布!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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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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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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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3-11-1 09:43: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成都多部门联合印发了《成都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住宅小区未配套幼儿园或暂未规划建设的成都市相关区(市)县应依据国家和省、市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一、什么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法》指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有机更新、新区开发等建设的居住小区,根据居住小区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二、确保幼儿园与住房同步交付使用具备条件的配套幼儿园可优先投用
    《办法》提到,各区(市)县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动,强化联审联管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供应、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安置房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验收时,建设业主应邀请属地教育部门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属地教育部门应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配套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指标的审查工作,并依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做好接收工作;具备条件的配套幼儿园可优先验收,保障优先投用。
    三、独立设置原则
    配套幼儿园应当独立设置,与住宅小区及其他用地界线明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具备独立的物业管理和安全畅通的出入口,用水、用电、用气要单独立户装表计量。
    四、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咋解决?
    住宅小区未配套幼儿园、或暂未规划建设的,相关区(市)县应依据国家和省、市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住宅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省、市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五、性质为公办结合实际核定补充教师编制数
    配套幼儿园移交教育部门后应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符合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相关规定和法定条件的,机构编制部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核准登记,并结合实际核定补充教师编制数。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办园经费,落实生均公用经费等财政拨款。
    配套幼儿园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禁止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成都市各区(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来源:成都市教育局官网、成都日报、成都发布
    编辑:顾婕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教函〔2023〕45号
    各区(市)县教育行、编办、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四川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精神,建立和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机制,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根据共同制定了《成都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教育局    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5日
    附件
    成都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质量学前教育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有机更新、新区开发等建设的居住小区,根据居住小区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各区(市)县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动,强化联审联管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供应、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安置房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四条  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纳入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以及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范围,保证幼儿园的布局、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审定的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将配套幼儿园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管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确定的配套幼儿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涉及配套幼儿园用地规划调整的,应先征得教育部门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按程序进行调整。在调增居住人口规模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合理配置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应当独立设置,与住宅小区及其他用地界限明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具备独立的物业管理和安全畅通的出入口,用水、用电、用气要单独立户装表计量。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七条  需要配置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和设置要求等。
    第八条  土地出让方案中应明确配建的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包括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装修要求等内容)并经教育部门确认,未明确或未经教育部门确认的,应当暂停该宗地上市。
    第九条  区(市)县政府应当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时序、建设费用、移交标准、权属主体、接收主体和履约保证等要求。
    第四章  投资建设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投资建设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实行土地统征或土地整理后开发建设的土地地块,建设费用直接计入土地成本,由土地统征单位或土地整理单位负责配套幼儿园的投资建设。
    (二)含有应配建配套幼儿园的招拍挂土地地块,在确定配套幼儿园建设成本的基础上,可相应降低土地招拍挂起始价,由土地竞得方建设(委托代建)。
    (三)实施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有机更新的地块,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统筹,优先实施地块内配套幼儿园投资建设。
    由土地竞得方代建的配套幼儿园,代建单位配合接收单位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建设手续等。
    第十一条  含有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该地块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同时单列配套幼儿园的相关规划指标。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同步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方案不予审查通过。
    由土地竞得方代建的配套幼儿园,应与开发地块同步开工、同步建设,纳入住宅小区首期(首批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并与住宅首期主体工程一同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三方审图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和建设条件开展施工图审查,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含有应配建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内容配套建设幼儿园,或配套幼儿园未按《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与当期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楼盘)同步建成的,项目申报规划土地核验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书。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未配套幼儿园、或暂未规划建设的,相关区(市)县应依据国家和省、市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住宅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省、市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五章  验收移交
    第十四条  建设业主应邀请属地教育部门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属地教育部门应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配套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指标的审查工作,并依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做好接收工作;具备条件的配套幼儿园可优先验收,保障优先投用。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配套幼儿园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应无偿移交属地政府(教育部门)。教育部门接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如配套幼儿园首次登记不在教育部门名下的,权属单位在办理完成不动产权证后应及时过户给教育部门。
    第十七条  配套幼儿园移交过程中,应同步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许可文件、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第六章  办园管理
    第十八条  配套幼儿园移交教育部门后应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符合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相关规定和法定条件的,机构编制部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核准登记,并结合实际核定补充教师编制数。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办园经费,落实生均公用经费等财政拨款。
    第十九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禁止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坚持办园的社会公益属性,树立科学保育教育理念,不断提高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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