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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税务稽查】虚构业务偷漏税,你得有那个能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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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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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10-23 09:54: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淮税稽送达公告〔2019〕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淮安**纺织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216624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淮安市翔宇北道3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21662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淮安**纺织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2166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9〕216624号
    -------------------------------------------淮安**纺织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11月7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虚假经营场所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号*号楼605室进行实地核查,发现你单位注册经营地海口路9号为淮安经济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园内该建筑,无605房间。向淮安经济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办公室了解证实,创业园内无你单位办公,也未听说过你单位。
    2.虚假交易
    (1)企业生产经营异常
    企业报表显示你单位应付款项高达1,574万余元,销售费用为0,你单位没有运输等其他正常经营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企业报表显示存货有690余万元,但你单位既没有仓库,也没有仓储费用的支出。
    (2)企业进销项品名不一致
    你单位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2份(不含作废票37份),销售货物名称均为棉布、帆布、篷布等,金额为18,615,921.30元,增值税为3,164,706.3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36份(金额24,780,575.09元,增值税3,574,719.66元),其中2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品名均为皮棉、棉绒,另有3份发票品名为加工费,1份发票品名为布(查询发票显示其向青岛M纺织有限公司购进6,808.33米布,金额为6.98万元,你单位未付款,该笔业务已被青岛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你单位的购进与销售货物的品名不一致。
    (3)企业无销售货物所必须的生产能力
    你单位注册类型为生产企业,主营业务为棉纺丝纱加工,其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为0,登记的从业人员仅为3人,企业没有收到房租费用发票,无房产、土地、生产设备,未对外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你单位不具有棉纺丝纱加工生产能力。
    你单位共收到元氏县永*纺织有限公司、元氏县扬*纺织有限公司(原名元氏县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户企业(这2户受托加工企业均已注销)委托加工费发票3张,合计金额29.91万元,发票显示加工数量为107.56吨,而你单位共购进棉绒、皮棉合计2,149.5吨,表明其委托加工业务根本不能将所有购进的原材料加工为棉布、帆布、篷布等。经查询其银行账户,你单位虽收到委托加工费发票,但其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其从未支付过加工费用,其委托加工业务实为虚假业务。
    3.大宗交易上、下游企业均未付款
    检查人员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华淮支行查询了你单位登记的资金账户。经查询,你单位支付货款时,均通过范国安等个人账户将款项转入你单位银行账户,当天再向其上游企业付款;收到货款时,当天将款项转入范国安等个人账户,企业账户余额均比较小。你单位收到和对外支付款项发生额均为10,595,836.00元,其中向上游支付款项4,078,690.00元,收到下游款项7,571,644.65元,差额为3,492,954.65元,约占其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的12%,实为其对外开票收取的费用。
    综上所述,你单位利用虚假生产经营场所注册企业,无生产货物的能力,无正常经营费用,却对外进行虚假交易,其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你单位对外开具2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8,615,921.30元,增值税3,164,706.30元,价税合计21,780,627.60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虚开发票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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