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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税务稽查】某房企设内外账偷税被罚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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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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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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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3-10-16 17:29: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纳税人识别号 91511***99639497
    纳税人名称 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达税稽 罚 〔2021〕 4 号
    案件名称 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1.经查,你公司账务体系和财务运行模式分“外账”、“内账”两套进行财务核算,内账叫核对账,外账叫税务账。
    核对账反映了公司真实的资金使用情况、真实盈利及资金状况,税务账是少计了收入、虚增了成本的,所表现出来的是收入更少,成本更高,盈利更少,进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在检查所属期间你公司采取在外账上少计收入、多列支出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合计247,333,015.44元[其中:营业税35,738.33元(少计收入)、增值税12,304.76元(少计收入)、印花税714.80元(少计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3,363.01元(少计收入)、土地增值税148,852,870.87元(***湾、***湾项目虚开发票虚列开发成本)、企业所得税98,428,023.67元(虚列成本、少计收入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2.你公司股东袁某某个人2016年至2020年各年向公司借款, 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175,302,099.66元,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060,419.93元,未代扣代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在账簿上少计收入、多列支出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247,333,015.44元(其中:营业税35,738.33元、增值税12,304.76元、印花税714.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63.01元、土地增值税148,852,870.87元、企业所得税98,428,023.67元),处少缴税款2倍的罚款,即罚款494,666,030.8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 号)第二条规定,对你公司未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应扣未扣股东袁某某个人向公司借款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且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5,060,419.93元,处以0.5倍的罚款,即17,530,209.97元,以上罚款金额共计512,196,240.85元。
    处罚生效期 2021-11-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文章来源: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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