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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税局答疑】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增值税如何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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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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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3-9-27 11:5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国家税务总局


    问:银行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2009年06月10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如果存在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应征增值税劳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银行因开展业务中赠送客户的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一)》第四条“赠送礼品视同销售问题,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2014年10月11日)
    (二)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
    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年1月6日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三)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
    公司外购商品或服务对外赠送,因销售方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开具免税增值税发票(见附件),我们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是无差别赠送,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如果针对发生业务的客户,按交际应酬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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