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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江苏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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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9-21 08:52: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苏防规〔2021〕2号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人防办:
    为加强全省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重要性
    1.准确定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是有效履行人民防空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职能的重要物质保障。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加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确保人防工程完好的基础性工作,是保障人防工程战时功能的内在需要。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城市完备综合防护体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将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率和完好率,为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依法落实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制度
    2.落实平时使用登记制度。
    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执行平时使用登记制度,平时使用人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提交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的必要材料,办理平时使用登记并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仅用于载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3.依法确定平时使用主体。
    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作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人。人防工程使用主体有争议的,相关部门可以指导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依法认定平时使用人前,人防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发挥人防建设效益的精神,从严控制使用期限,为前期人防工程使用人办理临时登记。
    4.坚持平战结合合理使用。
    平时使用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应当符合批准的用途,平时使用人应当履行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台账,不得破坏其结构和防护功能。平时使用需要改造人防工程的,应当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人防工程改造项目,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对工程的改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全面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5.明晰维护管理责任。
    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未交付使用的新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已交付使用的,维护管理由平时使用人负责。平时使用人应当与人防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承诺承担维护资金单独列账、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平时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人防工程维护资金单独列账、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实施。
    6.强化维护管理质量。
    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执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平时使用人或者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完善年度维修计划,编制维护经费预算,落实人防工程维护资金。人防工程维修、更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人防专用设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中涉及主体结构、专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等大修内容,应当按照改造人防工程的要求实施。
    7.创新维护管理技术。
    鼓励相关单位和企业加大人防工程技术创新力度,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在人防工程维修、更新中的运用。加快人防设备产品提档升级,充分发挥智能技术的作用,逐步实现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可视化、网络化、智能化,最大限度提高人防工程使用寿命、降低维护管理成本。
    8.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档案。
    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资料管理,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或者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维修更新工作台账,及时归档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等检修、更新、检测等相关资料,形**防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资料。
    四、切实保障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
    9.严格执行平时使用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坚持有偿使用,用作停车位的应当缴纳汽车停放费和租金。人防工程停车位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人防工程停车位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与同一区域内普通停车位汽车停放费保持一致。
    10.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用要求。
    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优先保障保修期满后该人防工程防护结构和专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使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支出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相关人防部门申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11.推进维护管理资金单独列账。
    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停车位,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规定收取和支出。租金由平时使用人收取,平时使用人应为每个维护周期内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和专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等大修(条件和内容参照附件1执行),预留维护资金。
    具体预留标准,由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租金收入总额的20%-30%范围内确定。平时使用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公开上年度单独列账账户资金以及使用和结余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监督(详见附件2)。本意见实施前,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和维护资金已依法依规落实到位的,可以按原办法执行。
    12.引导维护管理资金单独账户管理。
    支持无锡、泰州、宿迁等地深化维护资金单独列账管理试点,积极稳妥推广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管理APP系统。鼓励和支持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或者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设单独账户,对人防工程停车位租金进行单独列账管理。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的监管,依法依规对维护资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积累资金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五、持续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
    13.加强监督检查。
    健全完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和巡检制度,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人防部门综合考核内容。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本地区人防工程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以及维护资金单独列账管理等内容。人防工程维护资金不落实、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未完成整改不符合人防工程使用条件的,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平时使用登记。
    14.强化信用管理。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领域信用监督管理,依法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认定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或者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并及时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省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15.创新监管方式。
    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信息化建设,人防主管部门和平时使用人或者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档案,及时录入维护管理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相关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不断推广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中的运用。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深化研究,研究开发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相关大数据分析功能,实现人防部门行政执法的信息化、精细化、精准化。
    本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人防办。
    本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人防办。
    附件:1.人防工程大修条件及内容   2.××年度人防工程停车位租金收支情况公示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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