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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税局答疑】房企销售现房首付款还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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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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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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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3-9-11 11:37: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江西税务局

    问题:

    房地产企业销售现房(已竣工备案,达到交房条件)收到首付款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对方?急盼复,谢谢!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中第八节的第七条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发票开具规定: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10-31

    (二)大连税务局

    问题:

    房地产企业销售现房收到首付款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对方?

    答复: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  (十一)款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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