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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收藏】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合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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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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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9-8 10:00: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收藏】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合集!

    目录
    1.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2.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3.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4.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5.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
    6.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
    7.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
    8.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9.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10.延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8日


    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现就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四、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8日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附件下载: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doc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8日


    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7日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7日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5日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8月18日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5日



    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21日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3日


    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3日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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