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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案例分析】司法拍卖不动产,增值税满二年的时间点如何确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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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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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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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3-9-8 09:34: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20年2月份通过淘宝网拍受得台州市路桥区某小区房产及地下室(原产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17日),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下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书。由于疫情关系等原因,申请人于2020年6月底去台州市路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路桥区税务部门以房产过户从2018年5月份起算截止到2020年2月27日不满二年为由,征纳增值税55152.96元。申请人认为,房产过户应从2018年5月份起算,截止到2020年6月底,已满二年,不需征纳增值税。
    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路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认为对该房产过户作出的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提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调查与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焦点为:原产权人是否符合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复议机关认为,因销售不动产而产生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义务的系原产权人。原产权人购入该不动产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
    2020年2月,原产权人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销售不动产并收讫销售款,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该不动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已经转移,此时购房时间未满两年,因此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申请人根据法院拍卖公告代原产权人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其将2020年6月底办理房产过户的时间认定为不动产销售时间,缺乏明确依据。
    综上,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路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的征收税款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税款行为。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申请人在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时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2019]路法网拍字第314号)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19]浙1004执3209号之二),表明申请人已于2020年2月17日前支付了房屋拍卖成交的全部款项。同时,《执行裁定书》中也明确“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某小区的不动产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表明该不动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即为转移。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被申请人认为,2020年2月份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的方式,原产权人发生了销售房屋的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自原产权取得该产权的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法院裁定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其转让的住房购买时间未满两年,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对原产权人征收增值税符合法规规定。
    【典型意义】
    司法拍卖不动产,增值税征纳满二年的时间截止点认定应当以法院的裁定时间为准。若以实际过户登记为准,对怠于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却以时间已满二年为理由免征增值税,显示公平,亦不符合政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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