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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税务稽查】某房企因隐瞒收入被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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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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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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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3-9-7 08:51: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19054****C)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2〕100号),文书内容如下:
    经我局对你单位(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道**房,生产经营地址:广州市荔湾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隐瞒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
    经我局检查:
    你单位存在隐瞒部分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华庭”实际销售价格与司法拍卖成交价不一致,交易差额通过POS机收讫,于2019年12月实现差额含税收入541,660.00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515,866.67元。根据金税三期管理系统上你单位税收申报明细显示,上述业务的交易差额你单位至检查日止隐瞒销售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刘学军提供的**华庭A2101房认购协议、收据、POS机刷卡单;
    2.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提供的POS机资金交易明细;
    3.对刘学军的现场笔录;
    4.金税三期管理系统上查询的你单位增值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申报明细记录等;
    5.对张先勇的询问笔录;
    6.其他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增值税25,793.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05.53元、土地增值税27,134.59元。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76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你单位隐瞒销售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25,793.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05.53元、土地增值税27,134.5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合共27,366.7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2,896.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902.77元,土地增值税罚款13,567.3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7,366.7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2〕10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2〕10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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