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新旧对照表 备注:共9页,以下为部分页展示。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是国务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12月12日制定,于1993年12月23日由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实施。先后于2010年12月20日、2019年3月2日日对其进行了修订。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再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前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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