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答疑】国税函〔2000〕687号是否有效?
咨询时间:2011年12月18日
咨询内容: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两文件中都未提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请问国税函〔2000〕687号在我们福建省如何把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在2012年1月11日回复: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属个案批复,未抄送我省。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属于纯股权转让的原则上不征土地增值税。具体须根据实际运作情况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