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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税务稽查】将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机**等进项抵扣被稽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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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8-15 09:07: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2〕 64 号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于2022年4月29日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退还增量增值税留抵税款241,121.43元,其中包括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份机**销售统一发票进项税额合计145,923.03元,属于你单位实际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机**、空调等货物(服务)(发票情况详见附表),造成多申请并取得增值税退税款合计145,923.03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上述第(一)点问题,涉及你单位将上述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记账凭据,分别在2019年度至2021年度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以及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计提折旧,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合计286,038.44元,其中:2019年度59,570.20元,2020年度107,842.60元 ,2021年度 118,625.64元。

    2.你单位为上述第(一)点问题涉及的机**购买保险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044002000511,发票号码为85181693,价税合计16,414.90元,在2021年度记入“管理费用”科目16,414.90元。

    3.你单位在2020年8月购进二手车1辆(车牌号粤A-797VU),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044002000117,发票号码分别为00196271和00114325,车价合计990,000元,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计提折旧,在2020年度至2021年度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合计118,340.01元,其中:2020年度22,310.01元,2021年度96,030元。

    4.你单位为上述第(一)点问题涉及的机**、第3点二手车等车辆一并购买车船税,在2020年度至2021年度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合计8,160元,其中:2020年度3,960元,2021年度4,200元。

    上述第1点至第4点的费用均与你单位经营业务和取得收入无关,你单位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合计428,953.35元,其中:2019年度59,570.20元,2020年度134,112.61元,2021年度235,270.54元,至检查日止没有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电子税务局申请界面截图、相关会计处理的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

    (2)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及相关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

    (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4)向你单位财务负责人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

    (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玉燕及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表;

    (6)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7)其他证据。我局于2022年 6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58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虚增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145,923.03元,同时,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978.51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合计148,901.5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45,923.03元,企业所得税罚款2,978.5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列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造成2020年度和2021年度虚报亏损额合计369,383.15元,经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 〔2022〕15号),你单位已作相应更正申报,拟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18,469.16元。

    罚款金额(万元):16.73707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30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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