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整理的房地产业税收清算,真是太实用了! 01 土地增值税预征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 02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2006年12月28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2009年5月12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对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03 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 …… 备注:共6页,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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