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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房企实施老带新,个税未尽扣缴义务被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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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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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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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3-8-3 11:46: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法定代表人:周海星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70102********251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汕尾税第一稽罚〔2022〕2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检查,你公司通过老业主带新业主赠送物业管理费活动,向老业主赠送物业管理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加快资金回笼,向提前缴纳房款的客户赠送加油卡(预付卡IC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其他公司购买各种礼品,在业务宣传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你公司2019年向老客户赠送物业管理费、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合计1,367,945.68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73,589.14元(1,367,945.68*20%=273589.14);2020年向老客户赠送物业管理费、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合计1,421,599.09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84,319.82元(1,421,599.09*20%=284,319.82);2021年1月至3月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合计70,799.25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4,159.85元(70,799.25*20%=14,159.85)。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合计572,068.80元(1,367,945.68*20%+1,421,599.09*20%+70,799.25*20%=572068.81),已于2021年10月22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572,068.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项规定,你公司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应收税款30%以下,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的违法程度确定为“较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记账凭证共267页;(2)《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第8号共2页。你公司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事实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第8号中予以了确认,陈述意见为“情况属实,数据无误”,没有提出其他陈述、申辩意见。、
    (二)你公司未依法设置账簿

    经检查,你公司账簿管理混乱,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检查组于2021年5月21日向你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汕尾税第一稽限改〔2021〕6号),责令你公司2021年5月28日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你公司2021年6月1日复函难以在要求的时间限期内完成整理装订。
    你公司上述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经责令仍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规定,你公司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60日内改正,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确定为“较轻”。
    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项规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72,068.80元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罚款286,034.4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项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
    (一)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72,068.80元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罚款286,034.40元。
    (二)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8.7034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2022-01-16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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